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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 提高防范应对能力
2015-11-06 10:49:00
 

  中新网兰州11月6日电 (杨娜)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披露,甘肃将建立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能力,减缓重污染危害程度。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并结合甘肃省实际,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甘肃印发《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详细规定了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会商、预警以及响应措施的相关问题。

  《预案》规定,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及时上报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监测预报组则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意见建议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应对会商制度,则由环保、气象部门建立。当空气质量指数(AQI)>200和气象部门预测到未来24小时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及时发起会商,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环境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进行污染趋势分析,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报送甘肃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应实时会商。

  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按照相应级别发布本辖区预警信息,并及时将本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其中,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当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级别,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响应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随即终止。

  在执行相应等级响应措施的同时,《预案》还规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当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其中,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应进行现场核定。

  另外,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煤炉,加强城市煤炭物流中心监管,禁止硫份和灰份较高的煤炭运入。同时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和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完)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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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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