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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封杀劣迹演员 应该立个规矩
2015-11-05 14:59:00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有委员建议增加“加强艺人自律”的内容,对有劣迹行为的演员特别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演员,处以一定时间“禁演”、“禁映”处罚。

  现如今,影视行业在我国发展迅速,同时,娱乐明星的生活也备受关注。正如有的委员所说,很多演艺人员是青少年的偶像,他们的所作所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风气。

  影视行业承担着丰富文化生活、传播正能量的社会责任,演艺明星往往能够因一部或几部作品迅速蹿红,既收获了荣誉又赚了钱。他们的所得来自于社会,也就有义务维护自身形象。

  去年,广电总局曾作出要求,对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网络剧、微电影、广告等暂时停播。今年9月,上海市明确规定,对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吸毒、嫖娼行为已经跨越了法律的红线,有这些行为的人,无论是普通人还是明星,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而影视行业作为与广大群众接触最密切的行业之一,有必要有更严格的行业自律。“禁播”、“禁演”触碰的是演员的“饭碗”,立下这样的规矩,可以帮助他们自律。

  需要注意的是,“劣迹行为”不只限于吸毒,包括破坏他人家庭、街头打架、诈捐等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都应该归纳在内。而“禁演”也不是对所有的劣迹行为都“一棒子打死”,对于“禁演”时长的规定应有配套的听证、审核等程序,可交由行业协会来完成。米小禾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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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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