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记者获悉,日前,经高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少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4万元。
2008年10月份,卢某从某公司承包了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时任高安市水利局副局长的张少鹏代表业主方具体分管该工程。合同签订之后,卢某找到张少鹏提出给其干股,张某同意了。2010年工程完工之后,卢某到张少鹏家里送给其水库工程干股分红现金6万元人民币。
2010年9月份,胡某提出与张少鹏合伙购买一套射水造墙设备,张某同意了,但没有出资。随后,在张少鹏的关照下,胡某陆续做了多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了感谢张少鹏的帮助,从2011年至2014年,胡某陆续送给张少鹏干股分红和现金共计90500元人民币。
2013年底,郑某为了感谢张少鹏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护岸工程中提供的帮助及给他介绍了高铁苗背护岸工程,到张少鹏家里送给其现金10万元人民币。后张少鹏于2014年10月份陆续把上述赃款上缴纪委廉政账户,并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少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情节,属自首,并积极退赃,遂作出上述判决。(蔡旋、记者王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