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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俊:农村信用合作不能对外吸储 也不能对外放贷
2015-11-04 11:44:06
 

  国际在线消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5年11月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解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介绍《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华合作时报记者:

  第一,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扩大的过程当中,如何使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更好的发挥作用?第二,《方案》中明确提出经营监管部门要负责制定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业务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地方政府切实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的责任。请问陈主任,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监管规则何时能够出台,地方政府作为合作金融的风险处治主体,未来如何平衡发展与风险的关系?谢谢。

  韩俊:

  关于这两个问题我先回答一下,陈主任可以再做总结。关于农村的新型合作金融,这是我们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的任务。这几年,我们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允许农民的合作社来开展资金互助的这方面的活动,有的也叫信用合作或者叫资金互助。在这方面,地方自发的做了很多探索,我们的金融监管部门也正在制定这方面改革的实施方案,也就是为了落实我们《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的要求。关于具体的改革方案,关于农村信用合作、农民合作社和信用合作这方面的具体方案,正在制定过程当中,这方面确实是要严格把握好政策尺度,现在要求必须是严格限制在社区内部,不能够对外吸储,也不能够对外放贷,它就是一种信用合作或者资金互助,如果突破这种界限,就可能变成乱集资。

  这方面媒体也披露了一些案例,有的合作社,有的打着合作社的旗号,甚至在十几个省搞乱集资,一下子20多个亿,最后高息,利率甚至是30%、40%,放高利贷,一旦失败,农民便“血本无归”。如果开展这方面的改革,监管一定要跟上。现在提出地方政府要负责任,我们现在在县一级农村监管的体制,农村金融监管的体制还不够健全,比如银监系统在县一级就几个人,管不过来,怎么能够理顺县域农村金融监管的制度,这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如果推开这方面的改革还必须有审批,这里面也提出要制定监管的细则,这方面的工作正在向前推进过程当中。

  农业科技体制改革也是《实施方案》里面一项重要的改革内容。农业科技体制改革最重要的是解决农业科研成果怎么能够转化,这些研究出来的成果怎么能够加快它的转化,不能是“两张皮”,我们的研究和应用不能是两张皮,现在转化率跟国际上相比还是比较低的。另外是建立一种新型的农业科技推广体制。这个体制就是农业公益性的科技服务需要加强的还要加强,但是一些经营性的科技服务也要大力发展,要培育一些新型的农业科技服务组织。

  陈锡文:

  刚才韩主任已经讲得很清楚,关于农村金融的改革,特别是新型合作金融的发展,中央已经做了部署,这几年一号文件都有部署。刚才韩主任讲到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进行资金合作、资金互助,这种方式目前国务院批准的在山东省全省进行试验,刚才讲到要制定这些有关的条例、细则、办法都在根据他们试验的结果才能再提出来。当然,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在积极的研究。

  这里特别讲到了一条。农民在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严格意义上讲不能成为金融组织,或者只能称做是“类金融”,类似金融或者是“准金融”。因为它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刚才韩主任讲了,它的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就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对非成员进行储蓄和放贷。我们知道金融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对社会开放的,不是特定群体。刚才讲到农民的资金互助组织是在特定群体内开展的一种资金的互助活动。同时要区别于集资这种行为也是很明显的,不能固定入股资金的报酬,得根据实际运行的情况。如果按照这个严格的要求去办,现在在试验和推进的就应该叫做农民的合作经济内部资金互助行为,这是正在推进的。如果真正搞成金融,对社会吸储和放贷,正规金融机构必须向银监部门申请牌照,否则就是非法经营。很多事情,如果说金融监管逐步分层的话,“类金融”的这种监管更多的应当由地方政府来承担。完整的金融,因为金融不仅要搞活,很重要的任务是防范风险。就目前来说,银监部门还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的监管。刚才讲到合作金融的展开,我们农村工作部门一定要把握住的,绝不能让一些人打着搞资金互助的“幌子”,实际上是去集非法集资,去搞向社会吸储的行为,这可能就会引出金融风险来。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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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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