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南昌11月3日电 (记者 王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3日公开宣判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受贿案,认定被告人李崇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对李崇禧受贿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中新社记者了解到,该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方指控:被告人李崇禧利用其担任公职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3日公开宣判该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崇禧利用其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四川园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国有土地合作开发权、当选省政协常委、催要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2006年5月至2012年8月,李崇禧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李明玉(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63213万元。
李崇禧生于1951年1月,四川简阳人。四川财经学院(现西南财经大学)财政专业毕业。李崇禧2000年8月任四川省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兼省直机关工委书记。此后,他还担任过四川省纪委书记、四川省委副书记、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2013年1月起,任十一届四川省政协主席。2014年9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