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湖南省新晃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新晃县鲁湘钡业有限公司“9·23”燃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甲、彭某某、王某乙、张某乙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4年9月23日5时许,新晃县鲁湘钡业有限公司第三车间(硝酸钡包装车间)的雷蒙机发生了故障,在检修人员检修过程中,雷蒙机发生爆燃,造成在场的6名检修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余万元。
经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本次燃爆事故性质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检修人员违规作业,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安全投入不足;专兼职安全员虚设;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现场管理混乱,违规动火作业,未执行公司领导带班生产制度。
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彭某某、王某乙、张某乙分别担任新晃鲁湘钡业公司的总经理、第三车间主任、综合部经理、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5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监督,造成6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考虑到5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通讯员 朱姝 廖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