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制作假酒的男子尧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中,南明区检察院公诉人诉称:2014年起,被告人尧某某通过联系客户、购买原料及加工设备,与妻子冯某某(另处)组织冯某、周某某、尧某(三人另处),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一租住民房内,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生产假冒白酒从中牟利。
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尧某某又接到了一起100多万元的“大单”,再次组织冯某、周某某、尧某生产了贵州茅台酒老酒1248瓶,每瓶999元,计价1246752元;金质习酒67瓶,每瓶238元,共计15946元;老习酒21瓶,每瓶99元,计价1848元;五粮液酒76件合计912瓶,每瓶729元,计价664848元;茅台内供酒、茅台原浆酒等十余种假冒伪劣白酒,合计价值1929394元。
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27日将尧某某组织生产的假冒白酒及制假机器设备查获。案发后,尧某某赔偿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人民币40万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尧某某组织他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929394元确是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被告人尧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伏法。此案没有当庭宣判,法官表示将择期宣判。(贵州商报 罗品 记者 左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