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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山:规范侦查监督严防案件疏漏
2016-03-23 09:33:52
 

  本报讯(高传伟/通讯员李家银 甘东超)河南省光山县某乡镇居民张某因琐事与居民余某发生纠纷,双方互殴均受伤,该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因颅脑损伤为重伤二级,余某为轻伤二级。案件被移送到光山县检察院后,细心的检察官发现,张某的伤情有疑点。

  原来,张某七年前曾因交通事故致伤头部,并做了头部开颅手术,术后颅骨始终未予以修补。此次在与余某打斗中,颅骨缺损处受到外力打击并致局部脑组织损伤。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时直接引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颅脑损伤的相应条款评定为重伤二级,而未考虑被鉴定人客观存在的颅骨缺损这一病理因素。

  “根据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具有法医资格的办案检察官杨圣军说,“按照‘降级适用原则’,张某的损伤程度应是轻伤二级”。据此,该院遂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重新鉴定。之后,信阳市公安局对张某的损伤程度重新鉴定为轻伤二级。

  这只是光山县检察院规范侦查监督工作的事例之一。2015年以来,该院不断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在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采取“三聆听”“三审查”“三把关”的工作机制,严格司法办案。

  “目前我院所有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均要求‘三聆听’,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双方律师的意见。”该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李儒民介绍,“三审查”就是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提请逮捕意见书进行严格审查,看是否有表述不严格的地方;对案件一般性证据进行常规审查,查看证据的关联性;对涉及案件中的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票账证据等关键性证据进行重点全面审查,看其是否具有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仅如此,对于每一起案件,都要经过“三把关”,即案件管理部门的初始把关、承办人员的严格把关及部门领导或检委会的最终把关,切实防止案件出现瑕疵或纰漏。此外,该院建议公安机关在侦查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是其他重特大案件时,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从根本上防止违法办案现象的发生。

  为了让侦查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该院还制定了《侦查监督工作基本规范》,内容包括审查工作模式、不立案理由法律法规说明、检察建议规范适用等一系列操作规程。截至目前,该院已监督立案3件4人,追捕6人,其中1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标题:是重伤二级还是轻伤二级 河南光山:规范侦查监督严防案件疏漏)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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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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