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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检察机关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让人民监督员知无不言
2016-03-19 09:33:10
 

  让人民监督员知无不言

  ——吉林省检察机关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纪实

  “您在担任省检察院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的25年时间里,真心关心支持检察工作,提出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您对法治建设的这份执著令人敬佩,正是因为有您这样的人民监督员的有力监督,才有今天法治吉林建设蓬勃发展的生动局面……”

  日前,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给80岁高龄的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胡宝元写下了这封回信,三页纸的内容,饱含着对这位人民监督员的尊重和崇敬。

  将监督建议永久保存

  胡宝元是民盟盟员,曾任四届人大代表、三届政协委员,以“敢讲真话”著称。1991年4月,胡宝元被吉林省检察院聘为首批特约检察员;2006年初,胡宝元被选任为人民监督员,直至今年初卸任人民监督员,这份检察情缘一直紧紧拴在他心里。

  25年来,胡宝元向吉林省检察院四任领导班子成员多次写过信,提出120余件改进检察工作的监督建议,每一封都得到认真的回复和落实。而连续四任的检察长都与他有密切的通信往来,杨克勤写的这封回信,正是其中一部分。

  该院档案室至今保留着胡宝元“特约检察员”和“人民监督员”的证件及诸多信件,还有几任院领导写给他的回信,在业已发黄的纸页中,斑驳记录着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的轨迹。

  “检察机关确实重视人民监督工作,我向检察院提出的建议,绝大多数都被采纳了,而且每一件都给了我答复。”胡宝元说。

  该院档案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像胡宝元这样的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建议,在档案室还有很多,他们正忙着逐一扫描,以电子档案的形式进行永久保存,让人民监督的声音和历史真正进入检察档案。

  为监督建立起制度保障

  “人民监督员制度既是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更是对检察事业的支持,一定要完善好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这项制度优势,让检察事业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这是多年来吉林省检察院党组达成的共识。

  为保障人民监督员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吉林省检察院在贯彻落实最高检相关制度基础上,建立完善和细化了一系列制度。

  ——建立和细化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台账制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并细化相应台账,随时提供给人民监督员查阅。

  ——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知情渠道。吉林省检察院成立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成为联络人民监督员的专门机构,定期收集整理院内相关工作资料,打包传送到人民监督员手中;完善人民监督员接待日、人民监督员告知和信息通报“三项制度”,打通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绿色通道”;形成院党组班子成员与人民监督员定期面对面座谈交流的常态化机制,及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等情况。

  ——建立严格的案件监督评议程序。加强人民监督员对相关案件的监督,监督前,由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调取案件有关材料,及时报送人民监督员了解案情;监督中,由办案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汇报案件情况,接受监督评议。

  ——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运行规则。制定《人民监督员工作运行规则》和流程图,将监督评议案件的办理过程用规范性文字和图解的方式进行说明,指导下级检察机关规范开展人民监督工作,保障人民监督员在工作中依法履职。

  在改革中激发制度新活力

  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以来,管理权一直在检察机关。“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实效如何,常为外界所质疑。最高检为破解这一难题,2014年,确定吉林省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吉林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一道,扎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将人民监督员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为更好地贯彻改革要求,吉林省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制定了改革路线图。从建新章、立新制入手,相继建立完善了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培训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平台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机制。

  着眼改革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方式,吉林省检察院根据全省各地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各地人民监督员选任数量的建议。配合省司法行政部门,重新确定人民监督员比例数量,对原任期未满且符合规定条件的56名人民监督员予以确认,对70名空缺面向社会公开选任,选出了新一届126名省级人民监督员。

  去年6月,该院配合省司法厅召开人民监督员选任大会,颁发证书,同时邀请最高检、司法部有关领导和省内职务犯罪侦查业务专家,对新一届人民监督员进行了初任培训。至此,改革后的人民监督员逐步迈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据了解,目前全省690名人民监督员按照职责要求,对检察机关相关工作进行着细致认真的监督。2014年以来,该省人民监督员共参与监督检察机关办案120余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会议130余次,参与案件评查4268件,提出了一系列改进工作的建议,取得了扎实的监督成效。

  “改革后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自身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有利于促进和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提高司法水平和案件质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吉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陈凤超说,“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检察制度要求。”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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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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