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新媒体
中国搜索
微阅读 > 资讯抢鲜报
扬州“公交司机被害案”凶手一审被判死缓
2016-03-18 14:05:55
 

  2015年7月25日晚上9点多,邗沟路卜杨加油站南对面的古邗沟风光带内,市公交集团驾驶员钱某被人持刀刺击颈部致死。案发4天后,凶手张某被抓获。对于该案的发生、侦破、批捕及庭审情况,本报曾进行连续报道。

  昨天下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交司机被害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法院判令张某赔偿死者近亲属丧葬费等费用。

  【回放】 打弹弓起争执,他将对方捅死

  张某,1973年出生,扬州人,扬州某热电公司职工。被害人钱某,殁年40岁,市公交集团驾驶员。

  2015年7月25日21时许,张某在邗江区邗沟路卜扬加油站南对面的古邗沟风光带内,用弹弓往北侧的树上打钢珠。其间,钱某自驾轿车稍带同事途经此处,因发觉车右侧后门有异响,停车查看。后钱某告知同事,轿车可能被弹珠击中,就到绿化风光带内搜寻。

  在风光带内,钱某发现张某后,质问他有无打弹弓。张某否认,并急于离开现场,被钱某拦截,双方发生争执、扭打,双双倒地,滚向河边。在此过程中,张某持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刺击钱某的头颈部等处,钱某呼喊“救命”,张某驾驶摩托车逃离,将自戴的迷彩帽遗落在了现场。

  案发当晚,群众报警,医护人员赶至现场,发现钱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钱某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击颈部,致左颈外动脉及颈内静脉破裂后急性失血而死亡。经检查,钱某驾驶的轿车右后门外侧有一圆形凹孔。

  案发后,张某将作案所用的弹簧跳刀、摩托车、衣物等物品扔掉,并提取现金,通过淘宝办理尼泊尔签证,准备逃跑。2015年7月29日早上,张某准备逃跑时,被警方抓获。

  【判决】 故意杀人情节恶劣,被判死缓

  经扬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1月5日、3月17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钱某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并判处死刑,同时判令张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

  昨天下午,扬州市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法院认为,张某持刀乱刺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故意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认为,张某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判处死刑。鉴于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依法可对他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依法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令张某赔偿死者近亲属丧葬费等费用。

  【释疑】 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此次判决中,法院就本案的两大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一一释疑。

  其中,对于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理由是,经查,张某明知持刀乱刺钱某身体,会造成钱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仍实施了持刀乱刺钱某头面、颈部等处的行为,事发后即逃离现场,未实施任何救护行为,放任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导致钱某左颈外动脉断裂、颈内静脉破裂,急性失血而死亡。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讯员杨肃 记者刘娟)


编辑:小微

热图推荐

来源 | 扬州晚报

精彩热图

 
 

24小时热评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