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耕地就是保护“子孙田”,建立相应的激励措施至关重要。浙江省在率先试点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几年后,决定自2016年起在全省全面实施这一制度,给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资金补助。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明确从2016年起,各市、县政府要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要求,对耕地保护进行经济补偿。目标是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从保护耕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浙江省明确,耕地保护补偿的范围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结合实际,统筹地方财力和资金制定,但最低档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每年每亩30元的省补助标准。
为了保障补偿资金来源,浙江省要求各市、县从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调剂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耕地保护补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