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凭账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损失存在
广州男子黎某称,手机丢失后,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被开通快捷支付,并绑定支付宝,4万元救母的存款不翼而飞。黎某将开卡银行告上法院索赔。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天河区法院驳回了黎某的诉讼请求。
黎某称,2013年11月7日,自己开通了一张借记卡。4天后,因母亲患病,黎某便往卡里存入4万元。不料,15日黎某发现,卡中的4万元已被通过支付宝代扣业务转走。
黎某声称,他没有注册过支付宝账户,更没有将银行卡绑定支付宝,银行账户肯定是被他人盗用。之后,黎某起诉要求银行赔偿4万元损失及相应利息,支付宝公司作为被追加的第三人参加庭审。
庭审时,黎某确认在银行开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是他本人当时使用的号码,该号码并未办理实名登记。后来手机丢失,他没有办理挂失,因此他认为是有人捡到他的手机后,恶意开通支付宝账户并绑定其银行卡进行盗转。
对此,银行和支付宝公司则称,开通银行卡快捷支付以及绑定支付宝功能,除了需要本人的手机号接收验证码之外,还需要银行卡持有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卡号,如果按黎某的说法,只是丢失了手机而没有泄露个人身份信息以及银行卡信息,应该不会被人盗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根据黎某提供的开卡申请表、银行卡号、账单明细、报警回执等证据,不能证明他所称的损失存在,也不能证明银行和支付宝公司存在过错,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为此,法院最终驳回了黎某的诉讼请求。
盗刷纠纷难索赔——利用网络转账、网络支付方式盗用银行账户的纠纷日益增多,仅天河法院2015年以来就审结该类纠纷3宗。经办法官指出,由于疑犯难以追查,查到后也难以索回损失,持卡人往往起诉发卡银行或支付平台索赔,但并非所有人都能追回钱款,天河法院审结的3宗纠纷中,持卡人都败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