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正月初八,陶某在自己家中三楼卫生间的窗户边,无故持组装的高压气枪对着被害人陶女士开枪射击,致使被害人陶女士臀部被击中,创口深度达20厘米。日前,(浙江温州)泰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陶某在侦查阶段以及在庭审中辩解其当时先后共打了四枪,前三枪均未打到任何物体,第四枪打到停在远方屋脊的小鸟,同时听到远处妇女的叫喊声,才知道有人被打中。按陶某的辩解,第四枪铅弹应先打中小鸟,穿透小鸟的身体,改变方向后再次打中陶女士臀部。经查,案发时被告人陶某、小鸟、陶女士之间所处的位置不在同一直线上,且三点存在的角度较大、距离较远,气枪铅弹打中小鸟后再改变方向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
宣判前,陶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陶女士各方面费用6088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陶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泰顺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