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以来,滁州市委启动并实施了三轮党风廉政建设巡察,重点对全市94个乡镇和两个市直单位二级机构进行了巡察,发现并移交了反映各级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线索。现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先期已查实的70人违纪问题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市交巡警支队13人:
1、市交巡警支队一大队三中队原中队长王志兵。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5.85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收缴违纪所得,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市交巡警支队一大队五中队原中队长王杰。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5.6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收缴违纪所得,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市交巡警支队二大队八中队原中队长任源。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5.44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收缴违纪所得,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市交巡警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原副大队长马文东。在市交巡警二大队任职期间,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5.3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收缴违纪所得,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市交巡警支队二大队六中队原中队长杨续宝。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5.44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收缴违纪所得,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市交巡警支队一大队五中队中队长张文余。收受贿赂1.78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市交巡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科员熊中会。在任市交巡警支队一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期间,收受贿赂2.59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市交巡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原副大队长杜开虎。在任市交巡警支队一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期间,收受贿赂2.96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副大队长职务。
9、市交巡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原副大队长曹化军。在任市交巡警支队一大队四中队中队长期间,收受贿赂1.66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副大队长职务。
10、市交巡警支队一大队四中队负责人王建喜。收受贿赂0.94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市交巡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吴池龙。在市交巡警支队三大队乌义中队工作期间,收受贿赂1.64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2、市交巡警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副大队长张勇。在市交巡警支队三大队乌义中队工作期间,收受贿赂1.52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3、市交巡警支队二大队七中队负责人唐金波。在市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二中队工作期间,收受贿赂0.58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定远县10人:
1、定远县炉桥镇滨湖村党支部书记谢多华。为承建工程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定远县炉桥镇康乐社区委员会委员、计生专干李让华。冒领集体土地补偿款2.65万元用于偿还村债务,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失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定远县定城镇财政所副所长(主持工作)倪刚。工作失职,给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定远县范岗林场原副场长(主持工作)王道奎。工作失职,公款挥霍浪费,三年多招待费达52万元,无政策依据发放津补贴11.09万元,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收缴其单位违纪所得。
5、定远县定城镇双庙村党支部原书记王元刚。侵占村集体资金8.88万元,收受他人现金和购物卡4.66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法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定远县定城镇民生村党支部书记吴德荣。收费不及时公开,违规收取计生户费用1.4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定远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谢超。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2户居民房屋违法建设,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8、定远县定城镇岗上村原党支部书记尹友堂。秸秆禁烧工作失职,且铺张浪费,82天产生8.6万元招待费,数额较大,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由书记降为副书记。
9、定远县炉桥镇年东村党支部副书记张士安。隐瞒包庇其子超生三胎,且没有交纳社会抚养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定远县定城镇双塘社区原党支部书记赵力军。违规发放各种奖金补助9.55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凤阳县21人:
1、凤阳县大庙镇三河村原党支部书记李方文。超生7个子女,挪用征地补偿资金9.54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凤阳县总铺镇小王村原党支部书记黄仕文。擅自毁坏林地,贪污征地款,非法占用耕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3、凤阳县府城镇党委委员、宣传部长周继红。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凤阳县府城镇党委副书记张伟。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凤阳县府城镇原党委委员、武装部长黄友春。伙同他人骗取、私分上级下拨资金2.33万元,收受他人贿赂6.75万元和0.6万元购物卡,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全部违纪所得,违法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凤阳县府城镇副镇长朱学忠。帮助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凤阳县大庙镇三河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柳家庭。包庇其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凤阳县大庙镇东陵村村委会主任路文志。非法占用公共财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凤阳县大庙社区支部书记卢学俭。自己保管小坝征地款5.32万元不及时入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凤阳县府城镇金董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董相田。侵占集体土地补偿款0.91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凤阳县府城镇山后街村党支部书记方在进。违规套取财政补贴资金未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2、凤阳县府城镇张老庄村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唐红。在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行贿拉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凤阳县府城镇蔡庄村文书田保年。伙同他人贪污征地补偿款0.73万元,造假领取工资0.33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14、凤阳县府城镇卫前村党支部书记赵永顺。冒领高速路迁坟补偿0.4万元,将村集体电脑拿回家使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5、凤阳县黄湾乡组织员朱学善。虚报冒领危房改造资金2万元占为己有,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和后果,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由副科级降为办事员,收缴违纪所得。
16、凤阳县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王学奇(正科级)。在任总铺镇镇长期间,公务接待超标准,两次消费0.066万元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7、凤阳县黄湾乡牛王村党支部副书记张远。越权出租集体资产,贪污危房改造补助资金0.17万元,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8、凤阳县大溪河镇江山村原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曹凤琴。失职渎职导致江山村普遍存在村民违规享受低保待遇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凤阳县大溪河镇江山村原党支部书记贾兆明。失职渎职导致江山村普遍存在村民违规享受低保待遇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凤阳县红心镇梅市社区村党总支书记凡守奎。村财务管理混乱,未能尽职履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1、凤阳县红心镇梅市社区村委会主任孟凡学。村财务管理混乱,未能履职尽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南谯区22人:
1、南谯区沙河镇白米村党总支组织委员、村委会委员兼文书孙胜连。侵占树木补偿款0.8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南谯区黄泥岗镇文广站办事员、张浦郢村党总支书记程永清。套取土地置换财政补偿资金13.63万元,设立“账外账”并私分2万元,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3、南谯区黄泥岗镇张浦郢村党总支副书记王志套取土地置换财政补偿资金13.63万元,设立“账外账”用于支付招待费和协调关系支出,并私分2万元,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4、南谯区黄泥岗镇张浦郢村委会主任储成彩。套取塘坝清淤专项资金2.56万元不入账,账外支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南谯区章广镇副镇长何毅。利用其职务之便,兼职取酬1.82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南谯区施集镇河东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高象全。挪用公款50万元时间长达9个月,但未用于其它生产性经营活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南谯区章广镇司法所任司法助理员、原皇甫村党总支书记吴守贵。侵占集体资金0.93万元,将公款3万元借给他人,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8、南谯区章广镇马厂村党总支组织委员、文书李锦平。虚报多领补助资金0.25万元并非法占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南谯区大柳镇曲亭村联组会计桂方成。长期占有0.2万元集体资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南谯区黄泥岗镇人大主席仲维海。收受他人贿赂0.5万元,非法侵占房屋拆迁补偿款3.1万元,串供、伪造证据、严重妨碍、对抗组织审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法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南谯区黄泥岗镇唐庄村民兵营长汪传洋。挪用1.02万元涉农补贴用于个人使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南谯区黄泥岗镇广山村大王郢组组长张士亚。违反财经纪律,长期不结账不报账,将0.46万元集体资金供个人支配使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3、南谯区珠龙镇木庄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乐正年。把没有及时入账的集体资金账外支出1.3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南谯区珠龙镇木庄村党总支副书记张孝余。把没有及时入账的集体资金账外支出1.3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南谯区腰铺镇万桥村合郢村民组组长张金军。私存挪用村民组资金64万余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16、南谯区大柳镇华严庵村党总支委员、文书李开春。长期占有3个村民组2.44万元集体资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南谯区章广镇陆岗村党总支书记沙来斌。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土地复垦项目工程款2.26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8、南谯区章广镇陆岗村委会主任黄志忠。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土地复垦项目工程款2.26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南谯区章广镇陆岗村党总支组织委员、文书宋兴元。利用职务便利,收费不入帐,非法占有公款0.5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南谯区章广镇元松村党总支副书记、文书秦春同。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申报危房改造项目资金1万元,虚报承包田亩骗取农保赔付金0.46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南谯区施集镇杨饭店村周刘村民组组长聂少平。重复领取工资0.72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2、南谯区沙河镇白米村联队会计刘康付。非法占有粮食补贴款、树苗补贴款0.45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明光市4人:
1、明光市信访局党组成员、市群众来访联合接待中心主任陈世锋(正科级)。在任女山湖镇镇长期间,安排外地亲友在明光市宾馆住宿,累计16次0.24万元直接从镇财政支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明光市石坝镇汪北村党总支书记李家海。组织村组干部借考察学习之机,到景点旅游,并公款报销费用0.14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明光市苏巷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李士海。操办儿子升学宴违规收受本单位干部礼金0.74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明光市女山湖镇农经站站长苏正宏。擅自将结余资金存入个人帐户做公务支出使用,也未及时将移民办财务账目移交镇财政所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全市各地各部门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和线索的查处,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感、责任感。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对苗头性问题决不放过,做到小错提醒、动辄则咎,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继续深入地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核查到位、处理到位;对那些视纪律如无物、不收手不知止的从严查处,越往后执纪越严、处理越重,一律点名道姓公开曝光。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