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9日电(记者戴佳)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今天,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对南通丰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恒铭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向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4年7月,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在履行批准逮捕职责中发现,2013年,南通丰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越公司)因其存储罐容量有限,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酸液无处存放,遂以用象征性价格“出售”同时以远超售价进行补贴的方式,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和处置能力的南通恒铭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公司)。2013年下半年,恒铭公司共从丰越公司运走酸液2800余吨。为处置掉上述废酸,恒铭公司同样以用象征性价格“出售”同时以远超售价进行补贴的方式,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和处置能力的“买受人”,而“买受人”从恒铭公司租用的码头运走酸液2400余吨,并将其中2300余吨非法排入河道中。丰越公司、恒铭公司及相关人员因污染环境罪被姜堰区法院一审判决承担刑事责任,但环境损害尚未修复。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认定,丰越公司副产酸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属于被抛弃的废弃物质,属于危险废物。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为6000余万元。姜堰区检察院遂根据有关管辖规定,将该线索移送泰州市检察院。
泰州市检察院在履行诉前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就丰越公司、恒铭公司污染环境案向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