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9日电(记者贾阳)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今天,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对张玉山、邝达尧污染环境案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10月,广州市从化区检察院在履行渎职检察职责中发现,从化区鳌头镇中塘村大石古水塘(面积约50020平方米,深度约50米,属于农用地性质)的实际承包人张玉山、经营管理者邝达尧等人从2012年11月开始,在没有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其他相关证照的情况下,有偿允许他人向涉案水塘大量倾倒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造成水体及周边空气严重污染。当地城管部门多次向张玉山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向涉案水塘倾倒垃圾并限期清除已倾倒的垃圾,但张玉山、邝达尧仅清理了表面漂浮垃圾,大量沉底垃圾没有清理即被覆上泥土,塘水仍呈乌黑色并散发恶臭。经从化区环保局检测,水塘中水体的氨氮值和化学需氧量、周边空气中臭气浓度等严重超标。经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评估,污染期间地表水生态环境的损害数额为120万元。2015年11月2日,从化区检察院遂根据有关管辖规定,将该线索移送广州市检察院。
广州市检察院在履行诉前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就张玉山、邝达尧污染环境案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