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合肥2月29日专电(记者刘美子、姜刚)安徽淮南致27死的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有了最新进展。2月29日下午,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对该事故直接责任人之一、煤矿矿长于清泉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记者了解到,安徽省淮南市“望淮”选煤有限公司东方煤矿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境内,1997年12月投产,2008年,经安徽省经信委复函批复,该煤矿设计生产能力提升到9万吨/年。东方煤矿为民营股份制企业,缪春道(另案处理)为法定代表人,于清泉为该煤矿矿长,负责矿内全面工作,是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清泉作为东方煤矿的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矿内设立不符合储存条件的临时爆炸物存储点,并允许工人将作业后剩余的炸药、雷管储存在矿内临时存储点,且在责令停产期间指使他人转移炸药、雷管至矿内临时存储点储存,至案发之日矿内临时存储点仍非法储存矿用瞬发电雷管300发和三级煤矿许用水胶炸药150千克。
与此同时,东方煤矿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合法采掘区域下-520米标高处的C13煤层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1.6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于清泉作为主管人员负有直接责任;其作为东方煤矿矿长,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煤矿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在明令停产期间仍然违规组织生产作业,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监管职责,因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情节特别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