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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微: 赋予海事法院刑事 审判权之正当性分析
2016-02-25 07:26:07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微在《法治研究》(杭州)2015年1期撰文指出,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海事法院缘起于改革开放之后发展迅猛的远洋经贸以及附随其后的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法院成立之初只审理海商案件和海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始终没有纳入其管辖范围,导致我国对海上犯罪疏于刑罚制裁,海洋生态环境与海上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当下,依法治国、海洋强国、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战略都对海上法治环境提出更高标准的要求。因而,提升国家公权力对海洋的管控能力,建立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海事审判格局,巩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已是大势所趋。

  在海洋意识淡薄、海洋管控式微的文化背景下,快速提升国民海洋意识的最佳路径就是强化海上维权、完善海上司法制度。法律具有教育和引导功能,刑事法律具有不可替代的强制力量,两者的有机结合是规范社会行为的最佳资源配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政治背景下,强化国家对海洋的管控能力、赋予海事法院的刑事审判权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海事法院在30年中培养了一批精通航运、外语、法律的复合型海事法官队伍。这些法官稍加培训便能够从事海事刑事审判工作。与地方法院法官相比,他们更熟知国际海事公约和海上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更善于运用英语审理涉外案件,如果审理海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他们仅仅强化一些刑事法律知识便会很快适应工作。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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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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