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记者王茜 罗沙)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4日发布《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对原有63项海事案件类型作少量适当调整;在原有规定63项海事案件类型基础上增加45项案件类型,将海事案件类型增加至108项。
规定认为,目前,海事法院发展的现实情况与新时期海事法院的目标有较大差距,存在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各海事法院收案不平衡等现象。同时随着武汉、大连等海事法院在沿江地区增设派出法庭,拓展其辐射范围,也需要逐步扩大其受理通海可航水域案件的范围。
为此规定增加了案件类型,一是传统航运贸易中新出现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二是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三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和海事诉讼实践中新出现的程序性案件;四是具体细化海事行政案件类型。
同时,最高法还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明确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
这两个规定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