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平
推广街区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一个全新的提法,一经提出立刻引起舆论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街区制与我国现行法律的冲突上。
物权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规划小区内的道路等公共设施属私有财产,并非公有,政府不能说打通就打通。据此,有人提出推广街区制违反物权法。
从表面上看,以道路公共化为建设目标的街区制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确实存在冲突。距今还不到10年的物权法,作为落实宪法原则,保护公民财产权的一部重要法律,在民法领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正视街区制与物权法之间的冲突,体现的是依法治国精神。
但是,推广街区制并不必然意味着违法,更不必然意味着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认真阅读原文就会发现,意见在这个问题的表述上是非常审慎和实事求是的。
首先,意见提出“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这是对今后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提出的要求,不涉及以前。
其次,对已建成的封闭小区,意见说的是“逐步打开”。显然并不像一些人认为的那样,上来就强行拆墙。依法解决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与国家政策之间冲突的方法有很多,比如采用征收征用的方式给小区业主以合理补偿。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这并不意味着私有财产绝对不可触碰。事实上,以征收征用的方式协调私有财产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冲突,适当补偿私人财产,是国际通行的作法。
第三,意见还提出“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这其实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思路。对北上广这样的超大型城市来讲,单位大院所占比例很大。一方面,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政策方面有表率的义务;另一方面,与商品住宅小区相比,单位大院和单位住宅小区在土地使用和购房价格上都是有特殊优惠的,两者在法律上不能类比。
小到个人,大到国家,对某些问题的认识都会有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过程,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调整旧有政策,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前后不统一、不协调的情况。物权法立法之初,封闭式小区是中国普遍的现实,尊重现实是立法的态度。如今,随着我们对城市管理和认识水平的提高,街区制显然更有利于城市的健康发展。其间出现矛盾和法律冲突,完全可以用合法的方式,通过民主协商进行有效化解,不应是非此即彼的单项选择。
总之,面对街区制,舆论先别忙着说违法。一项政策的出台需要我们做全面、准确的解读,抓住一点不计其余的极端解读难免变成误读,进而是对他人的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