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广告法修订,媒体关注,全民热议。一些文案中的“好到违反广告法”也一度流行。关于明星虚假荐证、未成年人代言等等焦点议题,很多人都还有印象。
然而环顾四周,可以看到我们的广告环境虽然有所净化,但与广告法比对起来,仍有不少差距。我所在的城市,房地产广告随处可见,违反广告法的情况就绝不是个案。
说到底,广告法不管怎么修订,也不管是“史上最严”还是“史上更严”,无非是要规范和促进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在此原则之下,应该做的,似乎是对虚假广告的惩处,而不是绞尽脑汁去列举哪些不能被写入广告语。
就说新规明确“不能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这一条,一个项目,它的确距离市中心5分钟车程,照此宣传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如果广告主硬要将“5分钟车程”解释为“5分钟高铁车程”,那是欺骗无疑,处罚它并无太大疑义。
又如“学区房”这样的宣传,现在也被禁止。只是“学区房”又不是开发商造成的,它是教育资源的历史积淀和配置不均衡的产物。“学区房”事实上影响了房产的市场价格,你不许它做广告,它仍然是个实定的存在。
去年“史上最严广告法”出台之后,曾赢得掌声无数。当然,我也为它点赞。但这并不表示我赞同修订后广告法的所有条款。“史上最严”,不应该严在禁令多,而应该严在法律责任无缝覆盖。这部“史上最严”的广告法能否达到史上最佳的法律效果,更在于我们的执法能不能同样做到“史上最严”。
从各色广告载体上仍不时能看到违法广告这一点上,执法部门对“史上最严广告法”明显准备不足。引入最严惩罚来震慑广告违法者,并预防后来者,无可厚非。及时检查执法效果,总结执法经验,为未来的修法提供实证数据,这是目前广告法实施过程中应该做到的。
(摘自2月17日《检察日报》7版《史上最严广告法实施,然后呢》,作者: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