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宁2月6日电(记者马勇)记者6日从青海省纪委获悉,青海省格尔木市委原书记李国忠(副厅级)和现任纪委书记史可庭(正县级)因违反工作纪律受处分。
经查,李国忠违反工作纪律,在任格尔木市委书记、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期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对班子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用人失察失误,对格尔木市连续发生的多起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负有领导责任。
史可庭违反工作纪律,作为格尔木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格尔木市连续发生的多起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存在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问题。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中共青海省纪委决定给予李国忠、史可庭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