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因卡内38万元存款在异地被盗刷,遂将银行告上法庭。日前,该案经过二审审理最终尘埃落定,银行被判承担60%的损失。
2012年,马先生在某银行开远支行某分理处开户办理了一张无折借记卡,并存入人民币38万余元。2014年1月的一天,其收到该行短信提示:“您尾号XXXX的账户于1月4日23时15分完成一笔消费交易,金额为38万元,余额193.31元”。他当时就蒙了,马上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对该卡进行挂失,次日上午就急忙向开远市公安局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马先生卡内的38万元已于案发当日转入一台商户名称为李西云的POS机账户内,而该POS机网点地址是千里之外的山东省临沂市,但其在案发这段时间并未离开过开远,没有去异地消费的可能性。卡是被不法分子复制后盗刷的。
与银行协商无果后,马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红河州中院审理认为,该行发行的银行卡能够被不法分子复制,POS机对复制的卡也不能进行有效识别,从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马先生在银行有长期大额资金往来,过程中将卡号告知过多人,且曾将密码告知过其他人,这样也增加了密码泄露的风险。综合该案,由银行承担60%的损失。(云南信息报记者田钿 通讯员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