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朱宁宁 史万森
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原则通过了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首次安排在常委会上听取和审议政府落实人大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维护人大审议意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关系到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是提高人大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完善会议组织服务工作,进一步改进会风、提高议事质量。
2015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系统总结了近年来常委会会议组织服务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有益经验,重点针对解决审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改进措施,全方位强化协调服务,努力提高会议议事质量。
2015年7月25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次设立第四小组,进行审议分组,人民会堂三楼的兴安盟厅座无虚席。自治区12个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和3个自治旗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15名列席会议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单独编组,围绕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和道路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审议发言。
这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规范地方性法规审议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的创新举措,也是改进常委会会议组织形式的一次有益探索。会上,参加第四组审议的30多位列席人员,畅所欲言,会场气氛庄重热烈。
“通过单独编组的方式,听取盟市、基层人大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充分体现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意见的重视,是增强人大工作公开性、透明度的好办法。”列席第四组审议的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宝成说。
为提高审议针对性,一方面,办公厅选择常委会重点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组成人员围绕科技创新、富民兴边等工作进行集体视察,详细了解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坚持以往的好做法好经验,各工作机构组织委员通过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确保委员掌握翔实的第一手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真知灼见。
值得一提的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会议审议的“主角”,他们对议题的审议情况直接决定会议的审议质量。
为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实行组成人员出席会议考勤制度的基础上,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再“加压”,明确提出要对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情况进行年度通报,旨在增强履行职责的责任感、提高发言的主动性。制度规定,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对组成人员发言情况进行统计,发言情况要印发常委会会议,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在对审议发言提出纪律性要求的同时,办公厅又征求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改进了会议简报记录、编辑工作,每个分组增加一名记录人员,并对记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努力做到“有言必录”。
确保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到实处是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关键,也是自治区党委确定的2015年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之一。
为进一步做好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了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办法,规范了提出、交办和督办审议意见的工作程序,明确要求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要加强对审议意见的跟踪问效,重要审议意见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一府两院”办理情况的报告。
为落实制度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首次听取了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人大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结果报告的初审意见。主任会议要求,要建立重要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制度,探索建立人大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表决机制,促进有关方面认真落实人大审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