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1月22日电(记者周凯王烨捷)日前,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协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社会资本进行引导,为上海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创业公司带来利好,该文件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此次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最终回收的转让收入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企业的投资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财务补偿。具体来说,对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60%给予补偿。对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办法》中所提到的种子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初创期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如果投资机构想要申请风险补偿,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或第三季度报送风险补偿申请表,并附机构备案登记、项目投资情况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实的退出或清算情况等材料。风险补偿的申请时效原则上在创业投资机构存续期内,且最高不超过投资行为发生后的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