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在个体工商户李某经营的超市工作,李某拖欠我们工资5万余元。近日,李某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超市以低于市场价约50%的价格,转让给其好友钟某。其后我们再也联系不上李某。由于李某没有其他资产可供清偿,我们要求钟某担责。但钟某认为,虽然他在李某转让超市时知道李某拖欠我们工资,但拖欠工资一事发生在李某经营期间,是李某所欠,我们只能找李某索要。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读者 王水晶等
王水晶等读者:
你们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李某与钟某之间的超市转让协议,从拍卖、变卖超市现有财产中优先受偿。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58条也指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转让超市的行为,导致其不能清偿你们被拖欠的工资,损害了你们的利益,而钟某明知真实情况却与李某签约并购买,因此只要李某与钟某之间的转让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你们便有权要求撤销该转让协议,并请求拍卖、变卖相关财产,从中获取工资及赔偿。
那么,该案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因此,李某与钟某以低于市场价约50%的价格转让超市,当属“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