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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昨天到今天,有一条既刺激又血腥的朋友圈文章在网络迅速发酵。它说的是,20年前那桩轰动一时的“南大碎尸案”,已于昨天——2016年1月19日起正式成为悬案。
为什么强调2016年1月19日这天,作者“老南京”说了:因为2016年1月19日是“南大碎尸案”20年追诉期的最后一天。
此文一出,引起网友热议:
然而今天上午扬子晚报记者于英杰采访专业人士时却获知,尽管的确有“20年追诉期”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但对“南大碎尸案”并不适用。
南师大法学院有关专家表示,追诉时效是指按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具体来说,当前刑法对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具体到南大碎尸案,杀人凶手如无特殊情况,肯定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如果此案没人知道,公安机关也没立案,那么超过20年,的确就超过了刑法的追诉时效,凶手可以理所当然的逍遥法外。但是,江苏省公安厅有关人士指出,用老百姓的话说,一起命案发生后,杀人凶手将尸体隐匿,没人报案,公安机关也不知有凶案的发生,因而没立案,这种情形才适用20年追诉时效。南大碎尸案是这些年来影响巨大的命案之一,公安机关当时就已立案侦查,虽然20年过去了案件也没有侦破,可并不意味着该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如果公安机关有了新的线索,即便是该案已经过去30年、50年,抓到凶手后也必须将其绳之以法
“对于公安、检察、国安等国家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线索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后凶手逃脱的,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凶手即便藏得再久,只要被抓到,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这是一个常识。很明显,南大碎尸案不适用刑法设定的20年追诉时效,即使40年后查到凶手,一样要将其绳之以法。”
好了让我们再一起回顾下做案手法相当残忍且留下无数疑点的“南大碎尸案”。
1996年1月19日,一名打扫卫生的妇女在南京新街口附近的华侨路捡到一个提包,包中装有500多片煮熟的肉片,原本还以为是捡了一个大便宜,就准备烧着吃,后来她在清洗肉片时发现有3根手指混在其中,吓死了,随即报案。之后尸体其他的部分在水佐岗路和龙王山被发现,均被包在提包以及一条床单之中。尸体在煮熟后,估计总共被切成了2,000多片,刀工十分精细,码放整齐,可见凶手的残忍与超强的心理素质。
死者叫刁爱青,女,生于1976年3月,遇害时为南京大学鼓楼校区信息管理系现代秘书与微机应用专业成人教育脱产班专科一年级学生,在鼓楼校区学习和生活,遇害时不满20岁。她住在鼓楼校区南园四舍,该宿舍楼当时人员复杂,流动性大。
刁爱青是一个从农村刚刚来到南京仅百日左右的年轻少女,很难说有什么仇家,亦或是情敌,也并没有多少积蓄,因此凶手的动机受到了广泛猜测。
1996年1月10日夜间,刁爱青吃完晚饭出走,据称是由于当时同宿舍女生违反学校规定使用电器,导致担任宿舍长的刁爱青也受到处罚后,心情不佳赌气外出散心,此后再未回到宿舍。死者离开时,铺平了自己的被子,似乎表明死者一开始并无外出打算。目击者最后看见死者的地点是青岛路,死者当时身穿红色外套。
案发后,南京市警方高度重视,并成立了专案组进驻南京大学,当时附近几乎所有居民都受到了盘查。直到案发之后3个月,专案组才撤离南大。
2008年7月1日,一位当年参与侦查“1·19”碎尸案的警官称:由于当年还没有DNA技术,法医只能通过尸块上的体貌特征、肌肉纤维组织等确认死者为女性。根据凶手的碎尸手法,南京警方曾一度认定凶手的职业是医生或屠夫,并对符合作案条件的这两类职业的人群进行了广泛排查。由于被害者是大一新生,交际并不广泛,而且这名女生比较内向和单纯,这给警方的调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虽然到目前为止,“1·19”碎尸案尚未能破获,但南京警方从没有放弃过对此案的侦破,据介绍该案已被移交至南京市公安局专门负责积案的部门,继续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