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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规则塑造主人翁
2016-01-15 06:39:09
 

  在“小官大贪”“村官巨腐”等事件屡见报端的当下,浙江省宁海县交出的这份答卷,就显得尤为可贵。

  2014年,全县农村28350困难群众、8410名低保户的申报审核,至今没接到一例投诉;也是那一年,各项涉农资金总量达数十亿元,上级部门也未收到关于资金不规范使用的反映。2015年的情形没太多变化。

  而在2014年之前,宁海是另一番景象,有统计称,2011年~2013年,宁海县农村党员干部涉及“三资”(集体资金、集体资产和集体资源)管理的违法案件占比很大,而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这一变化,都归功于2014年宁海县推出的《宁海县村级权力清单36条》。

  村级权力约束,一直是令人头痛的一项事务。1998年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在实际运行中,除民主选举,其余的三大民主,均未有效落实。

  对这一现象,研究基层治理的专家早已有共识。有专家称,村级民主,只是一个“半拉子民主”,“派性和权力寻租形成一种民主埋单的恶性循环”。

  随意打开新闻网页,就可看到此类报道。有媒体在前些天发布消息称,去年,在中纪委网站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的1355人中,违纪违法人员中村(居)干部776人。

  中央屡屡发声,要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在约束小微权力方面,宁海县无疑做了有益探索。

  在这份权力清单中,涉及19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招投标管理、财务管理等集体管理事项,还有17项村民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审核、土地征用款分配等便民服务事项。每一项权力清单,都有一个流程图。

  权力清单的第一项,是“村级重大事项‘五议决策法’流程图”。这是村级事务一个总的议事规则,“村里的重大事务,必须套用五议决策法”。

  按照这一总议事规则,凡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多项重大事项,当由村党组织提议,接着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交党员大会审议,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后,留足3天公示时间,两委会组织实施决议。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宁海的实践中,这一流程,有效地制约了村干部的权力。当地人形容,这就像一个红绿灯。红灯停绿灯行,是一个基本规则。一旦有人破坏这个规则,就会造成混乱。

  正是因这一规则,当地村民参与村务的政治热情空前高涨。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观念方面,有积极转变的村民占到近80%。

  逻辑很清晰:村里的公共事务,关涉到自身利益。只有全程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才能有效约束村干部的权力,有效防止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这就是通常所讲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与监督权到位,也落实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4大民主,补上了“半拉子民主”的缺。

  当然,这也是一种平衡。在村级权力结构中,村民作为一支有效力量,打破了权力的等级差序。

  政治参与度的高涨,还带来一个可喜的变化:村民主人翁意识增强。

  在政治实践中,公与私也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公地悲剧,屡屡发生。村级公共事务中也不例外。尽管有村务公开的法律要求,可这事后的公开,无法抑制村干部心中的贪欲,村干部可根据自己的好恶亲疏,较为随意地分配集体资产以及其他集体利益,使得集体利益变成村干部的自留地。集体名为公,实为私。这个“私”,是指掌握村里政治权力、经济权力者的“私”。

  权力清单运行两年后,宁海的村民已经意识到,在集体的这个“公”中,有自己的“私”。因此,公地概念,就具化成为村民的“私”地。如此一来,村民就有了成为村集体真正主人的可能。

  这一意识转变的基础,正是宁海县推出的村级权力清单。借助这个规则,村干部的权力受到约束,村民的权利得以保障,村民的主人翁意识从而形成。

  期待小微权力清单的宁海实验,能被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所汲取,并进而成为社会共识。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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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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