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日前正式出台。与国家现有规定相比,《办法》大幅度提高尾矿库准入门槛,这将对全省选矿企业产生影响。
“尾矿”是指金属或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排放的“废渣”。“尾矿库”则是堆放这些“废渣”的场所。
《办法》从尾矿库建设、运行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尤其提高了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准入门槛,其标准严于国家标准。
《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应符合地方政府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 取得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项目用地审批、环评报告批复,还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和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规定,企业无主体矿山;截河型和建在河滩上的;库容小于50万立方米的;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禁止新建选矿库。
《办法》还规定,尾矿库建设项目有下列6种情况之一将禁止扩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危库、险库的;尾矿库地质勘察资料不全、无设计或原设计、施工存在隐患的; 未按设计管理和使用,堆积坝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经坝体稳定性勘察分析,稳定性不符合要求的;调洪库容不足,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不满足设计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库区及周边爆破、地下采矿、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扩建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