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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债转股应精选对象
2016-03-24 07:14:00
 

  今年全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不良债权转股正在研究当中,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技术设计和各方面的准备才能推开。债转股对于企业和银行来说是双重利好,不过商业银行在债转股过程中不应再扮演“坏账银行”的角色。

  对企业而言,不良债权转股权可以减轻债务负担,从而为重组整合赢得时间;对银行而言,如果陷入困境的企业直接破产清算,债权人回收的比例很低,如果通过减免债务并展期,或者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减轻企业付息压力,让企业维持生存,比清算更有利。

  商业银行通过债转股成为股东后,还有望更加深入地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甚至通过投贷联动、并购贷款等方式,推动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的战略性兼并重组,不失为又开辟了一条利用市场方式推动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渠道。

  但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风险资本权重的认定,“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按照400%的加权风险系数计提风险资本。因此债转股可能会对银行的资本造成较大压力。另一方面,目前《商业银行法》中第43条明确规定“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法律法规的突破仍需要时日。

  笔者认为,在有限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只应该在有整合潜质的行业及其龙头企业实施债转股,而不应将其无限制推广到所有“僵尸行业”和“僵尸企业”,抓住困难行业龙头企业股权推动行业整合,才是解决产能过剩行业问题的有效途径。

  面临巨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大部分属于重资产、产能过剩的传统周期类行业。这些行业内的部分企业,本身可能是技术领先、拥有竞争力的公司,只是受制于所在行业的产能过剩和恶性竞争才陷入困境。若能定点、精准地对这类企业债转股,一方面可以大幅减轻其财务压力,使之相对于同业的存活能力明显增强,进而有助于其通过兼并重组等手段促进全行业的去产能进程;另一方面,银行通过持有这些优质企业的股权,也更有可能从股权升值空间中获益。可见,适量、精准地选取产能过剩行业中的优质企业实施债转股,有利于促进企业恢复活力和经济调结构。

  此外,政府需要做好法规配套并加强监管,以防止债转股实际操作中的道德风险和利益绑定问题。尤其是银行,亟需建立严格的风险隔离手段,对什么样的企业能债转股应有严格的条件约束。特别要防止在去产能过程中,将那些技术落后但债务过高的国有企业,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进行债转股,既让商业银行背上难以化解的包袱,又不利于去产能任务的完成。(经济日报 吴 青)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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