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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制定由产品扩大到服务
2016-03-22 16:55:00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2日讯(记者李万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扩大标准范围、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优化推荐性标准体系、完善制定标准的原则等要求……这些都是征求意见稿中的亮点内容。

  其中,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征求意见稿将制定标准的范围扩大到农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领域,由产品扩大到服务。同时,还将建立标准实施跟踪评价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标准修订、废止的依据。

  现实中的强制性标准不仅层级多,而且内容交叉、重复甚至矛盾。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稿打出一组“组合拳”:一是将强制性标准范围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确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其负责立项、编号、发布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同时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在优化推荐性标准体系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同时,为满足地方实际需要,征求意见稿规定,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定地方标准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产品和服务竞争力,征求意见稿中不仅明确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规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而且规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同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并建立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取代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要求。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家鼓励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标准实施经济调控、市场准入、行政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并针对有关标准化违法行为补充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4月21日前,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邮寄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至bzh@chinalaw.gov.cn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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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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