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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个人居间两年内消失
2016-03-22 08:02:00
 

  虽然不少期货公司已经在近两年大幅削减个人居间人,只保留一些老资格、信用好的,其余一律不再合作,但仍有部分中小期货公司,对个人居间人较为倚重。监管新规的出台将推动期货市场个人居间人加速转型,与此同时,从事居间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有望得到发展。

  近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发布《期货公司委托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只能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作为居间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个人开展中间介绍业务,鉴于目前居间人以个人为主,期货公司有两年时间完成对现有个人介绍业务的处理。

  消息一出,在期货行业引起震动。

  “虽然不少期货公司已经在近两年大幅削减个人居间人,只保留一些老资格、信用好的,其余一律不再合作,但仍有部分中小期货公司,对个人居间人较为倚重”,“但是个人居间人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风险隐患,不易监管。”

  《办法》的出台将推动期货市场个人居间人加速转型,与此同时,从事居间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有望得到发展。

  手续费收入占一成半

  期货市场资深居间人乔一(化名)在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时表示:“个人居间较前几年已经少了很多,但还是存在。”

  据乔一透露,2015年个人居间的日子并不难过。

  “股指期货在牛市行情的推动下出现成交持仓井喷,很多投资者慕名而来。2015年7月,市场行情开始逆转,当时一天有几十位投资者来找我开股指期货的账户。收益股指期货的火爆,2015年,我手中客户资金规模达到5000多万元。”乔一惋惜地说,“但股指期货受限后,资金规模萎缩至2000多万元,掉了一半。”

  乔一坦言:“通常做股指期货的投资者不会去做商品期货,但做商品期货的投资者有一定比例会来做股指期货。每家期货公司对待居间人的态度和给出的价格都不一样,一般来说,如果居间人为期货公司赚到10万手续费(除去留存交易所手续费后计),那么个人居间去税后大概能拿到3万元左右,企业能拿到4万出头。对于居间人来说,客户资金规模至少要1000万元以上,才能够得上‘吃低保’的水平。”

  乔一告诉记者:“对于居间人来说,品种波动当然会影响收入,但更主要影响来自于品种多少,希望2016年有更多期货品种推出,尤其是金融期货品种。”

  像乔一一样,目前,居间人对于期货市场来说,依然是个不小的组成部分。中期协于2015年初对行业期货居间人基本情况进行了调研。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底,期货行业居间人共计56135人/家,是期货公司正式员工数量的1.8倍,2012-2014年经居间人介绍开户的客户数量、客户权益、客户成交额维持在行业总量的25%-30%之间,居间人三年合计获得返佣52.21亿元,占期货公司手续费总收入的15.12%。

  乱象治理进行时

  居间人模式一直让期货行业快乐并痛苦着。

  “期货公司愿意与居间人合作主要是因为成本较低,如果期货公司自己展业揽客,一个营业部要配齐高管、员工、财务,还要租赁场地,成本较高。”乔一指出,“但是在市场发展过程中居间人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引发手续费恶性竞争、代客理财、诱发财税隐患等。就在几年前,一个居间人介绍一个客户给多家期货公司的情况还屡有发生,有的居间人在没有向客户讲清楚期货市场风险的情况下,就将客户引入市场。”

  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相关自律规则,规范期货公司委托机构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22个地方证监局或地方协会出台了居间人的管理办法或者自律规则,但始终缺乏全国统一的居间人管理办法。

  “统一监管口径是件好事儿。”乔一指出。

  《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只能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作为居间人,条件包括受托机构与期货公司签订协议时,净资产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受托机构的介绍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全部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且不得少于2人等。

  中期协指出,考虑到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社会对个人行为的信用约束能力不足,对个人的监管难度远大于对机构的监管,因此《办法》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只能委托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受托机构开展业务。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是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个人从事介绍业务与客户发生纠纷后失联及偿付能力不足问题;二是规范介绍业务服务行为,提高从事介绍业务受托机构的整体素质,促使介绍业务受托方由“散兵游勇”向专业化、职业化、机构化转变;三是机构之间财务往来和税务缴纳更为规范,有助于解决个人从事介绍业务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以及避免期货公司以信息费、办公费冲抵方式作账等不规范行为造成的财税隐患。

  需要明确的是,《管理办法》仅要求期货公司不能委托个人开展介绍业务,个人仍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介绍业务服务。但个人受客户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则无法从期货公司获取佣金收入。

  此外,《办法》还要求期货公司书面约定受托机构及其从事介绍业务的人员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不得同时与两家(含)以上期货公司存在受托开展介绍业务关系,或将同一客户向多家期货公司介绍;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或者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不得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诱骗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或以获取佣金为目的唆使客户频繁交易等。

  “如果是较为自律的居间人,这些并不难做到。”乔一指出。

  合伙转型法人机构

  “居间人监管越来越严,《办法》出台前,很多先知先觉的居间人已经开始转型。”乔一指出,“我就和几位居间人开了家投资公司,目前居间业务都是通过投资公司进行,期货公司也愿意接受。”

  “成立公司后,除了居间业务赚取手续费提成外,我们也根据客户需求为其发行产品进行相应的服务,此外,也为客户进行资产配置,并收取一定费用,这样一来业务变得多元了。”乔一表示。

  除成立法人机构外,个人居间人也可以转型为第三方销售机构人员或直接成为期货公司的员工。

  业内人士看来,《办法》出台对于券商系和大型期货公司来说影响不是很大。

  一些大型期货公司,如永安、南华等向创新业务转型较为迅速,客户结构也从散户逐渐转向机构客户,传统经纪业务也受益于创新业务,减少主要招揽散户投资者的个人居间人就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此外,恒泰期货副总经理江明德指出,对于券商系期货公司而言,其母公司一般是其最大的业务介绍方,因此《办法》对券商系期货公司影响不大。但还有不少期货公司是依靠个人居间人开发业务的,如何增加新的业务渠道,是这些期货公司要研究的问题。

  而且《办法》固定,一个居间人在只能服务一家期货公司,在此背景下会出现逆向选择,居间人更愿意选择大一些的期货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如今期货公司纷纷开通了网上开户业务,这也挤压了中间介绍业务,个人居间人将越来越难赚到钱,转型已经势在必行了。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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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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