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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尽职守、风险隔离 央行强化客户备付金管理
2016-03-21 12:37:00
 

  中国电子银行网讯 近年来电子商务蓬勃发展,据商务部统计,2015年社会零售品销售总额超过30万亿,其中线上零售额约为3.2万亿,同比增长31.6%,占比达到10.8%。目前线上支付服务80%以上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的合作提供,据笔者最近看到的一篇文章,2015年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的客户备付金达到2000亿元。而早在2013年支付宝仅实名认证用户数就已超过3亿户。因此, 客户备付金管理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受众上都已是关系到大众百姓的一件大事。

  一、客户备付金是如何产生的?

  按照央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根据定义,客户备付金的来源具体来说主要有两个:一是客户从银行账户转入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以及线上消费后退货退款的资金,此部分资金通常来说金额不会太大,除参与类似“双十一”的促销活动外,客户通常不会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中留存大额资金;二是客户线上消费支付完成后,待支付清算给卖方的资金和支付给卖方后,卖方未提款到银行账户部分的资金,此部分资金通常占备付金的主要来源。

  二、客户备付金所有权是谁的?

  说明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说说客户在银行账户的资金的所有权问题,既客户存在银行账户里的钱所有权是谁的?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条商业银行是依据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客户在银行账户里的钱是商业银行吸收的公众存款,客户与银行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客户存在银行账户里的钱所有权是银行的,相当于客户将钱借给银行,银行是债务方,客户是债权方,债务方的成本就是支付给客户的利息。那么客户备付金所有权是否也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呢?我们有必要确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性质,按照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的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从定义上看,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性质完全不同,支付机构仅仅是提供资金转移服务,而不能经营存款业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据此也明文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即客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非存款关系,客户备付金所有权不属于支付机构,而归属于广大客户,客户备付金以存款方式存至银行而产生的利息也不归属于支付机构,除非客户与支付机构就此在相关合同文本中进行明文约定,例如支付宝的注册协议中就明文约定客户对所有通过其办理的代收付资金不享有任何权益,包括利息和孽息,所有权益归属支付宝。

  三、当前客户备付金管理的现状

  按照央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三条,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但同时可选择符合资质的其他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以笔者的了解,目前支付机构在选择备付金存管银行之后,通常还要选择多家备付金合作银行,备付金存管银行要按规定要求,根据支付机构和其他备付金存管银行提供的余额信息,确定支付机构开立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内账户资金的余额与支付机构提供的所有客户在支付机构注册的支付账户内资金的余额是否一致,同时客户备付金的利息全额归属支付机构,而且因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市场竞争的关系,支付机构通常可在多家商业银行以寻租方式获得远高于活期存款的利率。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当前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仍然停留在总额控制,多头管理的层面,尚未深入到明细控制、集中管理的层面,由于存管银行无有效手段直接对资金进行监管,严重依赖合作银行和支付机构,形成事实上的多头管理,存管银行很难承担起监管职责,客户备付金产生的利息也以简单约定的方式全额归属支付机构。

  四、下一步强化客户备付金管理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规模巨大,涉及到数以亿计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非常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支付是因商品交换而产生的,其业务本质是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除现金或类现金支付外,支付机构诞生之前支付参与方主要包括发卡银行、收单银行、清算组织。根据前文中支付机构的性质,支付机构本质上提供的是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之间的信息中介服务,而非信用中介服务,更不得提供跨行资金清算的服务。为此笔者建议将客户备付金管理从总额控制、多头管理深入到明细控制、集中管理,明晰各方定位,清晰界定各方职能,回归支付业务本质。

  (一)如何将客户备付金深化到明细控制、集中管理?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并开立存管账户,取消备付金合作银行。客户线上收付款时,支付机构同步将完整的收付款信息转发至备付金存管银行,备付金存管银行同步更新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涉及跨银行清算的,由存管银行日终通过央行清算系统进行清算,同时存管银行按监管要求定期提取支付机构系统收付款及余额信息并与收到的支付机构转发的收付款信息进行一一核对,保障信息一致性。例如: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时,由支付机构将支付信息转发给存管银行,买方使用开立在支付机构的账户余额支付时,存管银行仅记录支付信息,不进行存管账户余额更新,买方使用银行账户支付时,存管银行增加存管账户余额,留存信息用于日终通过央行清算系统向买方银行账户所在银行收款;买方使用银行账户充值时,存管银行增加存管账户余额,留存信息用于日终通过央行清算系统向买方银行账户所在银行收款;卖方或买方从开立在支付机构的账户提款时,存管银行减少存管账户余额,留存信息用于日终通过央行清算系统向卖方或买方收款账户所在银行付款。

  (二)客户备付金深化到明细管理的优点

  一是解决客户备付金可能被非法挪用、占用、借用问题,变多头管理为集中管理,切实强化落实了备付金存管银行职能;二是每笔交易的收付款方信息在支付机构和存管银行两方同时掌握,而非仅仅存储在支付机构,变总额控制为明细控制,既有利于反洗钱规定的落实,更可避免支付机构介入信用中介领域,通过小额消费贷款、分期付款、满100返10等促销活动等方式产生货币信用;三是合理解决客户备付金利息归属问题,存管银行可根据完整的收付款信息按计息周期计算每个客户的利息收入情况,明确客户备付金产生的利息归属客户所有,既可由存管银行返还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后再由支付机构返还至客户在支付机构的账户,也可作为专项资金用于线上支付风险的赔付,客户权益共享,《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二十九条虽未对利息的归属和使用进行明确,但也有要求支付机构要从客户备付金利息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四是所有跨行清算通过央行清算系统,改变当前支付机构与各家商业银行直接清算的局面,强化央行的监管和清算职能。

  通过将客户备付金管理从当前的总额控制、多头管理深入到明细控制、集中管理,支付机构专职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介入信用中介,不承担清算职能;商业银行及获得监管部门审批的其他机构提供信用中介服务,备付金存管银行同时向支付机构提供存管服务;央行承担清算和监管职能;各司其职、界限清晰、风险隔离,最大程度保障客户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推进支付业务平稳、有序、快速发展。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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