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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发行股票须履行完备程序
2016-03-18 07:31:00
 

  3月17日,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发布通知称,对于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文件一经接收,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意,不得撤回或替换。终止发行股票须履行完备程序。

  实践中,一些挂牌公司在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后,存在拟终止股票发行并申请撤回股票发行备案文件的情况。全国股转系统昨日发布的《关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撤回股票发行备案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股票发行备案文件一经接收,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不得撤回或替换。

  对于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包括终止股票发行事项需经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终止股票发行的公告已及时披露;发行人已与全部认购人就终止发行和退款事宜协商一致;满足上述要求的挂牌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十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系统递交申请材料,并报送审议终止股票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审议终止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加盖挂牌公司公章的公司申请、加盖券商公章的主办券商审查意见等材料。

  经审查通过的申请,全国股转系统将出具《终止股票发行备案审查通知书》,并终止审查。(左永刚)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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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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