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何为好的金融监管?”随着3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记者会,这一问题再度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由于各国国情和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存在差异,该问题在国际上并无标准答案。但笔者认为,立足我国实际,金融监管应更具前瞻性,多些事前预防,少些事后补救,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
为何要强调监管的前瞻性?这与金融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传染性有关,去年我国股票市场异常波动,监管制度不适应、交易制度不完备正是主因之一。
反观国际经验可以发现,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前瞻性监管并未受到普遍重视。当时,美国提出“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英国则奉行“轻触式监管”。然而,随后爆发的危机令上述许多国家不得不重新审视过去的做法,金融监管理念也发生了近乎颠覆性的转变。最具代表性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良好监管五要素”,即好的监管要具有侵入性;要敢于质疑、积极主动;要有全面性;要有适应性;要形成决定性的结论。
其中,侵入性的本质是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前瞻性预判并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监管者应实施现场检査,对重大问题进行问询,如有必要可升级监管。
从国内实践看,以金融业体量占比较大的银行业为例,针对潜在的信用风险,银监会此前多年强调“以丰补歉”和逆周期调节,即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增速较高、净利润增长较快的年份多计提贷款减值损失准备(又称“拨备”),以保持稳定的风险抵补能力,防患于未然。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高达295.51%,即如果出现1块钱不良资产,银行已经准备了2.95元作为对冲。
前瞻性的预判为后续的风险防范与化解预留了空间。尽管受到经济下行压力、净利润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我国商业银行2014年末、2015年末的拨备覆盖率也分别达到了232.06%、181.18%,均较大幅度高于150%的监管红线。
据悉,银监会接下来还将继续研究风险吸收能力,借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监管组织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高附加资本和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做法,同时利用拨备资源仍较充分的时机,进一步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前瞻性的预判,监管的有效性也离不开严格的“执行环节”。尤其在当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前期积累的一些潜在问题与风险逐步释放,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也日益复杂,这对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那么,今后应如何更有效地发挥前瞻性金融监管的作用?笔者认为应继续强化审慎规制建设,继续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监管改革。
从审慎规制和监管能力建设方面看,此前监管部门已围绕经济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出台了相关办法,采取了诸多措施,如开展批量化、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的试点,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产能过剩等行业的贷款风险等。笔者认为,接下来应重点做好全面风险管理、押品管理、大额风险暴露、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量和内部审计的研究制定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境外业务、表外业务的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持续把“防风险做在前面”。(作者:经济日报 郭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