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北京,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经济界别小组讨论慈善法草案,全国政协委员,福耀玻璃集团创始人及董事长曹德旺发言。
他表示,对慈善立法是社会的一个非常大的进步。慈善立法不是强制捐款,而是要有效保证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有效地制止那些以做慈善为名进行欺骗的行为,平息老百姓对这方面的不满。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赵迪/摄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3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对于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三审中的这条新增规定,今天有人大代表提出了质疑。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湖州农民学院院长沈琪芳,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浙江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提出,“我很想知道草案三审中新增这条规定的理由是什么?是否合理?实践中是否能够执行?”
坐在她旁边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解释说,草案中规定基金会的年度支出比例,是为了鼓励慈善组织积极做善事,不要让善款沉睡,规定年度管理成本的比例,是为了尽量减少慈善组织一些不必要的支出。
“我国数量众多的基金会的规模不一样,情况各异,一般来说,基金会规模越大,管理成本所占支出的比例应当越小。”王胜明说,“草案中规定的这个比例只适用于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其他慈善组织的这个标准,草案授权给了民政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制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郎胜补充说:“草案对于慈善组织财产的立法原则是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全国人大法律委在讨论中,对于是否要把“15%”写进草案三审稿一直有争议,因为对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作出具体规定是非常困难的,“有的委员建议不要统一规定,可以按照慈善组织每年募款规模分档规定。”
王胜明和郎胜都表示,代表们对这一规定充分讨论、提出意见,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定会认真研究。
在江苏代表团的全团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亨通集团董事局主席直截了当地表示,“15%肯定高了”。
“对大一点的基金会来说,肯定高了,根本不需要15%,只要2%、3%就足够。”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回应说,“各位代表注意这一条的最前面,规定慈善组织要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则,也就是说,不该花的钱一分都不能花。”
“有争议是正常的,所以我们要听听广大代表的意见,再来考虑。”乔晓阳说。
今天全国人大代表审议草案中,有关个人通过微博、微信朋友圈为自己或他人募款的行为是否被允许、是否属于慈善法规定的非法行为,成为很多代表关心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认为,从草案对慈善活动的定义看,慈善活动要求的是公益性,显然这种行为属于个人求助。但是法律责任那一章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募捐是要受处罚的。林荫茂建议,将个人为自己和家人求助进行的募捐排除在慈善法要处罚的行为之外。
草案从一审到三审,有关个人是否可以通过网络为自己或他人募款的行为的性质如何界定广受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解释说,草案规定的募捐是以慈善组织为主体、为了慈善目的开展的财产活动,大家都很关心的那种针对特定对象的募捐,比如在微信朋友圈为自己或他人募款的行为,草案是不保护不限制。
“大家通过转发微博、转发朋友圈为某一个人募捐,实质上是《合同法》规定的赠予行为,草案对这类募捐没有涉及,有意识规避了这个问题。”王名认为,微信朋友圈是个半封闭的圈子,怎样监管现在还没有有效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草案适当的规避很必要,但草案不保护这种行为。
在王名看来,某些困难人群需要帮助时,大家伸出援手也是一种公益行为,这和慈善是有区别的,不妨对这种行为留出一定空间。
记者注意到,有媒体对草案中有关个人募款的规定解读为“个人帮非亲非故者网络募捐属非法”,对此,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有关学者对记者表示,草案限制的个人募捐是指个人不能进行以慈善目的的募捐,简单说就是个人不能为诸如地震灾区受灾群众、唇腭裂儿童等群体发起公开募捐。如果要发起这一类募捐,必须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在媒体报道中,经常看到个人发起的为某个人的募捐,比如为一个白血病儿童或支教过程中认识的某个贫困儿童进行募捐。此类行为受益的只是某特殊个体,慈善法并不规制这类行为。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法规范的募捐行为必须是基于慈善目的,也就是说募捐最终是为了让一群人而不是某一特定个体受益。
所以简单地认为“个人帮非亲非故者网络募捐属非法”这一表述不够严谨。“帮非亲非故”需要区分具体情况,通常我们看到的给特定个体募捐的行为慈善法并不限制,也就不存在非法与否的问题。
本报北京3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