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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劝荣代表:慈善法应当从制度上让捐赠人快乐慈善
2016-03-11 11:17:00
 

游劝荣代表。中国经济网记者姜帆/摄

  说起慈善,人们多半都会想到助人为乐、乐善好施、无私奉献这一些概念,这无疑是正确的正常的,也正因为如此,李建国副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中,把“在全社会提倡和鼓励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友善精神,有助于社会成员在义行善举中不断累积道德力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的精神力量”作为制定慈善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之一。

  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客观和理性地看到,慈善还有其另一面,那就是它的“逐利性”,不看到慈善的“这一面”,既不利于我们对慈善行为的全面、理性和准确判断,也不利于我们加强对慈善行为和慈善活动的管理和规范。

  我们说的慈善的“逐利性”并不是捐赠人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活动本身是盈利性活动,那是两回事。我们说的慈善的“逐利性”,指的是慈善这个概念并不排斥甚至允许捐赠人在实行善举活动时,抱有甚至基于“逐利”的动机,包括通过慈善活动和慈善行为,为自己和企业赢得“好名声”,为自己企业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增加“含金量”、“美誉度”、“知名度”,甚至为自己企业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作些“广告”,借此获取经济利益。对这种“逐利”动机和实际结果,全社会都应当理性认知,充分尊重和包容,与此同时,在慈善法的制度设计上,也应当有所体现。

  按照经济学上理性“经济人”假设,人们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有追求的,也都在“算账”的,在进行投入产出的权衡的。慈善活动中的捐赠人也一样,慈善法要因势利导,从制度上保证捐赠人实现其理性“经济人”预期,让捐赠人在也“有利可图”的快乐状态下完成其慈善活动,这种制度保证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从法律制度设计上,简化捐赠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从制度经济学意义上降低捐赠人的交易成本,让捐赠人一举手一投足间就完成了捐赠行为,让捐赠活动成为“举手之劳”。为此,慈善法在强调加强管理和规范的同时,也要更多地致力于“简政放权”。

  其次,通过慈善法的制度设计和税收法律的完善,在税收上对捐赠人和人捐赠财物作最大限度的优惠规定,以减轻捐赠人捐赠时的“割肉感”,让捐赠人算账时感觉“合算”。为此,慈善法(草案)已经作了许多相关的规范,可以在加大广度和力度上做更多的文章。

  再次,对捐赠人的捐赠行为要求不宜过分苛刻,比如对公开认捐人的违约行为,不是简单地追索,要分清不同情形,作不同处理。对个别沽名钓誉者可以依法进行追索,对因捐赠人财务情况变化而导致的无法履约,则应加以宽容。

  只有当慈善既是一种基于善心的高尚行为,也同样可以是基于“逐利”动机而实施的“有利可图”的行为时,慈善活动才能吸引更多的人参与,才会“做大”,也才会更可持续。(中国经济网记者 姜帆 整理)

  代表委员小资料:

  游劝荣,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济学博士、法学博士后,曾长期从事地方立法工作,担任过福建省慈善总会、福建省希望工程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更多报道请见“中国信心——2016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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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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