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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烧钱养客户缺忠诚度 律师称无牌照系违法经营
2016-03-11 07:11:00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近日,美团支付业务被微博认证用户熊万里律师实名举报一事在市场中引起一阵波澜。熊万里称美团网在没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情况下,从事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属违法行为。对此,美团网回应称通过合作方支付通道完成电商交易的支付环节是电商平台的惯用做法,且美团支付平台并未对美团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据时代周报报道,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这跟美团网是不是为平台外的第三方提供服务没有关系,关键在于美团网的支付业务实际上形成了资金沉淀,有了资金池就是第三方支付,就应该是在有牌照的情况下进行。

  此外,近半年来,资金链吃紧问题一直困扰着美团。美团网经过烧钱培养出对价格敏感的普通消费者,不仅对美团网没有忠诚度,对商户也无忠诚度可言,团购模式的尴尬正在逐步显现。美团支付业务上线后,有分析认为,美团通过补贴的形式促使用户绑定银行卡,上线了美团支付的功能,使得每天巨额的现金流留存,产生额外利润。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经济网记者致电美团网公关部,工作人员表示有关支付业务相关问题以此前回复为准,目前暂不接受采访。

  无照经营被指违法

  据时代周报报道,2月29日,微博实名认证为“律师熊万里”的用户称,其本人已向央行等监管部门实名举报,美团在没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情况下,从事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已经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甚至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论合规与否,美团做支付的计划早已有之。德弘资产管理公司创始人陈宇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美团就在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但不清楚目前的进度如何。对于美团是否会申请支付牌照等问题,上述美团人士表示,“对于其他问题不方便回应”。

  另据法制周末报道,美团网还表示,通过合作方支付通道完成电商交易的支付环节是电商平台的惯用做法,此类方式和许多电商、在线旅游、和出行打车等互联网公司的做法类似,都是为了服务消费者和商家。

  据证券日报报道,某第三方支付公司负责人表示,美团支付其实不是个案,为抢占支付市场,大部分互联网公司只能采取“先上车后买票”的方式,至于牌照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了,美团支付就是如此。但是,如果有大量网络平台通过这样的“捷径”展开支付业务,那支付牌照制度就是名存实亡。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隐患也会越来越严重。

  烧钱培养客户忠诚度 业务线亏损

  据证券日报报道,一位曾参与美团网融资的投资者爆料称,美团网各条业务线亏损严重,最近的融资材料中佣金率已经下降至2%,其月均亏损额大约6亿元左右,相当于每进账1元就同步净亏损2.7元;而高交易额之下,是低收益低含金量。

  与业绩遭质疑相伴随的是,“独家”、“最低价”成就美团网的同时,却让商户的不满情绪越积越多,不少商户反映美团服务差、对商户掠夺式开发,为此美团网的官司近两年都没有停止过。

  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美团网在去年10月份选择了与大众点评合并,通过合并美团点评的团购市场份额超过了80%,成为了行业标杆。然而团购业务带来的想象空间似乎并不够。

  美团网经过烧钱培养出对价格敏感的普通消费者,不仅对美团网没有忠诚度,对商户也无忠诚度可言,团购模式的尴尬正在逐步显现。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分析认为,美团通过补贴的形式促使用户绑定银行卡,上线了美团支付的功能,促进每天巨额的现金流留存在自己体内,产生额外利润。熊万里律师微博对此表示,即使按照T+1方式进行结算,那么资金也能在美团平台有24小时留存,这个时间段内,可以通过隔夜拆借、长短期错配等多种方式进行理财操作,受益可观。

  此外,据中国经营报报道,自建支付这一步带给美团的显然不止资金沉淀的收益。对美团而言,尽早“绕道”支付宝和微信,更重要的是为了“不受制于人”,拥有更多自主权。

  未对其它平台提供业务 分析:关键在于是否有资金沉淀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称,美团此前回应表示,作为一家O2O企业,美团网自上线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团购、外卖、优惠买单等业务,支付是完成上述O2O服务的重要环节,美团网并没有单独为美团平台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时代周报报道对此指出,上述回复回避了牌照问题,也被外界解读为间接承认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3月2日,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告诉时代周报记者,美团的说法断章取义,曲解了法律概念,实际上,它的账户余额功能服务于收付款方,定义为第三方支付是没有问题的。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美团网推出银行卡支付,应被认为是开展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须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郭田勇指出:“这跟美团网是不是为平台外的第三方提供服务没有关系,关键在于它实际上形成了资金沉淀、有了资金池,那么就是第三方支付,就应该是在有牌照的情况下进行。”

  据法制周报报道称,2010年6月央行颁发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显示,第二条监管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即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认为,美团网提供的银行卡支付功能属于上述办法规定的网络支付。而《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应当终止支付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禁止性规定。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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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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