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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力委员:建议明确产业基金投向约束机制
2016-03-07 16:14:00
 

资料图: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张红力。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7日讯(记者 华青剑 专栏)《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了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实行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张红力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近年来,产业基金作为一种创新融资模式,在降低融资杠杆、调整融资结构、支持创新创业和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产业基金相关制度设计,是贯彻落实“产业政策要准”等政策思路,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客观要求。

  张红力委员认为,目前,存在以下五方面因素制约着社会资本进入产业基金: 

  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各方权益界定不清晰。针对产业资本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专项管理办法,社会资本在产业基金中的权益界定仍不明确,不利于产业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影响了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

  二是管理机制尚不成熟,缺少行业规范。部分产业基金的投向比较宽泛,实际用途不清,也没有较好的监管措施。一些产业基金单笔融资规模偏大,发起的融资十几亿、几十亿非常普遍,但却没有确定的用途,亟待规范。 

  三是部分融资主体先天不足,过度融资现象突出。一些产业基金的最终融资人或兜底方为生产性企业或政府背景平台公司,一旦融资人经营业绩出现下滑,仅凭自身偿债能力和回购、兜底能力无法兑现承诺,大多需要考虑再融资或政府资金补贴的支持。   

  四是投资风险收益不匹配,对社会资本吸引力欠佳。股权类基金在受偿顺序上劣后于标的企业的债权,投资风险显著高于普通的债权投资,但目前部分股权类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周期长、回报率低,对于高净值投资者或高风险收益偏好的资金缺乏足够吸引力。  

  五是投资者退出保障趋于弱化,社会资本存在后顾之忧。一方面兜底方的兜底意愿或兜底能力不强,如一些专项基金的兜底方以出表为由不愿出具明确的兜底文件,还有一些兜底方基本无收入,却承诺为优先级提供退出兜底保障。另一方面退出安排不合理,不少基金采用到期一次性退出方式,与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不匹配,存在集中兑付风险。

  张红力委员进一步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为促进产业资本设立的产业基金健康发展,当前亟需按照市场化原则出台专项指导意见,明确法律依据,加强监督管理,从而既有利于社会资本甄别选择,也有利于此类产业基金的长期健康发展。张红力委员建议,在产业基金制度的顶层设计上,需要实现五方面的匹配:

  第一,建议明确产业基金市场化评估机制,使发起主体的权利与其义务相匹配。为提升社会资本对产业基金的投资热情,应将市场化与法制化作为保障产业基金规范健康发展的根本原则,突出发起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一方面,要对产业基金进行市场化评估,要求发起主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实际融资需求、项目特征、运作能力等因素,合理设计基金规模、明确基金投向。另一方面,采用夹层设计的产业基金,要明确劣后资金对优先资金的兜底保障责任,做到权责利相匹配。   

  第二,建议明确产业基金投向约束机制,使基金结构与投资项目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债权类基金的投向一般应明确为前景稳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或企业,而采用股权投资结构的产业基金应投向成长性高的领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高风险、高回报,满足这部分资金的风险偏好与回报要求。    

  第三,建议明确产业基金兜底或劣后方合同条款规定,使相关主体义务与其承诺意愿、财务实力相匹配。兜底或劣后方应明确出具兜底文件或条款,且应具备相应的、充足的偿付能力。    

  第四,建议明确产业基金退出机制,使退出方式与资金性质相匹配。债权性质或夹层性质资金的受偿顺序应优先于股权,股权性质的投资应能通过IPO、并购(M&A)、管理层收购和公司回购、清算等多元化、市场化方式实现退出,并应享有风险溢价的权利。    

  第五,建议建立发起主体的人才储备机制,使产业基金人才队伍与市场化要求相匹配。在当前阶段,产业基金方兴未艾,要顺应这一趋势、借助这股浪潮达到调整社会融资结构的目的,需要真正按照市场化原则行事。这就要求产业基金发起人尽快培养一批理解和尊重市场化原则、具备法律、会计、金融等知识背景、实践操作经验丰富、沟通能力较强的专业人才,依法合规履行发起主体职责。

  代表委员小资料:

  张红力,1965年生,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

  更多报道请见“中国信心——2016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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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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