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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将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16-02-26 17:47:00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6日讯(记者林火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长江流域是我国人口最多、经济活动强度最大的流域,也是水环境问题最为突出的流域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当前长江干流总体水质较好,但部分支流污染严重,涉危涉重企业数量多、布局不合理、污染事故多发频发,部分饮用水水源地存在安全隐患,废水排放量逐年增加,部分河段总磷、氨氮超标,船舶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江湖关系紧张,部分地区生态问题突出。

  为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意见》提出,到2017年,长江经济带水环境质量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减少,涉危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基本建立。到2020年,长江经济带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稳定保持在75%以上,干流水质稳定保持在优良水平;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削减;三峡库区水质进一步改善;太湖等主要湖泊富营养化得到控制。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中,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和生态保护支出标准。建立以干流跨界断面水质为主、向中上游地区倾斜的补偿资金分配标准,形成长江干流补偿制度。支持重要支流上下游采取资金补助、产业扶持、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记者了解到,《意见》还提出,将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建立健全水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全面推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目前尚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应及时开征污水处理费;2016 年底前,设市城市和县城、重点建制镇居民收费标准每吨应分别调整至不低于0.95 元和0.85 元,非居民收费标准每吨分别调整至不低于1.4 元和1.2 元。制定、完善垃圾收费管理办法,加大收缴力度,积极研究开展垃圾计量收费试点。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加强排污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积极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此外,有关部门还将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PPP 等形式参与污染防控治理。研究设立长江水环境保护基金,通过多种方式支持长江水环境和水生生态保护。推行绿色信贷,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环境金融产品;支持发行各类绿色债券。同时,在环保基础设施领域,鼓励采取BTO、TOT、股权转让、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将已建、新建污染治理设施交由第三方治理企业运行和管理。鼓励企业污染物采取外包方式进行处置并加强监管。对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加快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2016 年底前,贵州、湖北、湖南、江西、江苏、浙江完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任务。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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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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