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5日讯(记者 佘颖)2014年,安徽省一位消费者因代步车交通事故致死。近日死者将代步车生产企业告上法庭。中消协今日表示,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已经从支持消费者诉讼入手,启动对代步车问题的维权工作。此项工作正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蒋苏华律师组织推进展开。
“代步车”不是汽车、不是残疾人专用车,但是目前市场上打着所谓助残、助老的“代步车”噱头的车型却卖得红火,在机动车道上不时见到这种“代步车”与汽车并行,在非机动车道上,“代步车”更是常见。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市场上销售的“代步车”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按照规定不准上路行驶,也无法取得汽车牌照。然而,部分经销商在销售时往往故意向消费者隐瞒此类事实,宣称车辆不需要上牌,不需要驾照,也不需要购买保险,随买随走,交管部门也不会查处。消费者因此陷入认识误区,对驾驶老年代步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认识不足,这就造成与代步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2014年,安徽省发生一起车祸,一位残疾老人驾驶“温心”牌四轮助残代步车发生交通事故,这位老人与其妻在事故中死亡。据死者家属提供的证据,发生事故的助残代步车是死者于2012年5月31日从湖南正华残疾人辅助器具有限公司购买的。
据消费者提供的材料,事故发生后,南陵县交警大队委托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指出涉案车辆不属于“残疾人专用汽车”,而属于“机动车”。根据我国现行法规,企业生产销售机动车,需事先获得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许可,否则即为违法生产;但现有材料表明湖南正华残疾人辅助器具有限公司生产“温心”牌四轮“助残代步车”并未获得国家的公告许可。目前,死者家属已将“温心”牌助残代步车生产厂商正华公司告上法庭,主张该公司将实属机动车范围的非残疾人专用车辆以残疾人专用车出卖,车辆存在无法预测和估量的安全隐患,并致导致交通事故,要求赔偿其全部损失。除存在质量缺陷外,现有材料也表明,该“温心”牌助残代步车还涉嫌存在假冒专利、虚假宣传、非法生产等问题,具体情况需进一步深入调查、落实。
安徽消费者因为代步车问题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非个案。中国消费者协会2013年就注意到这个问题,并于当年3月15日前就代步车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发布消费警示,呼吁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并遏制“老年代步车”违法违规问题,中央电视台等有关媒体也进行了报道。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代步车违规销售、违规上路的现象并未得到遏制,中国消费者协会也不断收到有关代步车问题的咨询和投诉,其中不乏导致消费者人身伤亡的恶性案件。
代步车不仅存在于三四线城市或乡村,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也是随处可见。如果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将会危害更多的购买使用者和其他道路交通主体(全体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打着助残、助老名义出现的代步车已是全国性的消费维权问题。代步车这个“四不像”的“怪胎”不能成为“三不管”的法外产品。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赋予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的公益性职责,中国消费者协会从支持安徽消费者提起诉讼的个案入手,已经展开对代步车市场情况、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社会管理等多角度的调查及维权工作,希望通过支持诉讼等工作引起政府相关部门、媒体及社会各界对代步车问题的关注,最终消除对消费者的安全隐患。
同时,中消协还就代步车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不要盲目选择和购买老年代步车,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希望老年消费者勿轻信老年代步车“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的虚假宣传,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老年代步车。
子女不要把“老年代步车”当作礼物送给老人。部分消费者对老年代步车的危害、非法性认识不够,认为老年代步车能方便老人出行而将其作为礼物送给父母,不知这看似孝顺的举动实则会把父母置于危险的境地。
没有使用就没有市场,消费者不要乘坐非法运营的“老年代步车”,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同时,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以打击非法“残摩”的方式打击所谓的“老年代步车”,并从源头上加强对其生产、销售和改装的控制。加大城市微循环公交建设。尽快出台有关老年代步车的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明确老年代步车的定义及生产标准、国家技术标准,严格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