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很多人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昨天,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通过现代快报提醒,如果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能绕过工会,工会有权“知道”,并要求纠正错误。
现代快报记者 项凤华
案例:解雇职工没通知工会
职工吴某于2008年12月17日进入某汽车运输公司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工作岗位是从事统计工作,且根据需要可依法变动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3月15日公司拟将吴某从运输部统计岗位调至设备部从事统计工作,要求他于当月25日前到岗,并明确告知其工资待遇不变。吴某没有按要求及时到岗,该公司又数次通知其报到,他均不予理睬。
2015年4月1日公司以吴某未按公司要求到设备部统计岗位履职,又未作出合理解释为由,遂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解除合同前公司并未通知工会。
吴某对此不服,通过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平台申请调解。
分析:公司的行为违法了
调解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也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本案中,吴某拒不接受单位对其工作调整,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他之间的劳动合同,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但该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不符合法律上的程序性规定,因此,认定汽车运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最后在调解专家的主持下,吴某同意单位按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其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