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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夜饭变成“年夜烦” 你有权说“不”
2016-01-26 07:26:00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年夜饭安排在酒店,而许多人也因此与酒店产生了纠纷,年夜饭变成了“年夜烦”。那么,消费者究竟该如何说“不”呢?

  额外收费 有权拒绝支付

  【案例】

  2015年2月18日晚,刘女士一家吃完年夜饭后,服务员送来了账单。令她不解的是,其中多出190元“开瓶费”。服务员解释说,共计帮助开启白酒2瓶、啤酒12瓶、饮料5瓶。而酒店已经在大门口张贴告示,明确提示顾客“凡自带的酒水、饮料,如果由服务员开启,每瓶收费10元”。服务员表示,刘女士一家未能看到,责任在自己。

  【分析】

  刘女士有权拒付“开瓶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虽然酒店已在大门口张贴告示,等于已经让刘女士知晓,但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低消费 有权不予接受

  【案例】

  2015年除夕之夜,邱女士全家如期来到酒店吃年夜饭。当她点菜完毕,服务员表示:酒店已规定最低消费为2999元/桌,而邱女士所点菜肴与酒水,还不足1500元。邱女士要么加菜,要么改选一些价格高的菜肴或酒水。否则,酒店仍将按2999元/桌收费。如果邱女士离店,则已缴纳的600元定金将不予退返。

  【分析】

  邱女士有权拒绝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出:餐饮行业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酒店的行为,损害了邱女士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决定了酒店单方的“最低消费”对邱女士没有法律效力。

  遭遇伤害 有权主张赔付

  【案例】

  顾女士全家在酒店吃2015年的年夜饭时,见酒精炉中的火苗即将熄灭,遂让服务员添加固体酒精。服务员换了一个酒精炉,并当场添加液体酒精。谁知,由于酒精爆溅,顾女士5岁的女儿因躲闪不及,面部、颈部、左右手均被烧伤。事后,顾女士索要一万余元医疗费用,酒店却以顾女士自己没照顾好女儿为由拒绝。

  【分析】

  顾女士有权要求酒店赔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酒店明知餐饮业中严禁使用液体酒精却置之不顾,明显是对自己义务的违反。而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酒店难辞其咎。

  取消订餐 有权追究违约

  【案例】

  早在2015年除夕前一个月,谢先生便在酒店预定了一桌年夜饭,并支付600元定金。可就在除夕前一天,谢先生却接到酒店取消订餐的通知,让其另选他处并领回定金。原来,谢先生的消费仅有3000元却占用了一间大包厢,而别人愿意在该包厢内开两桌,甚至每桌的费用还大大超过了谢先生。于是,酒店决定“委屈”谢先生。

  【分析】

  谢先生有权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酒店单方取消订餐协议的行为构成违约,谢先生有权拒绝或者要求酒店赔偿按同样标准在别处用餐的差价。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还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协议最终解除,酒店必须向谢先生返还1200元,而不是原额退回。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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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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