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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年报须专门章节披露公司债情况
2016-01-23 07:15:00
 

  1月22日,《证券日报》记者从证监会获悉,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年报准则》),以及《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明确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在上述年度报告中以专门章节披露“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此举旨在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年报信息披露行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张晓军介绍,《公司债券年报准则》力求突出债券特性,实现公开发行募集说明书披露与持续信息披露的有效衔接,共四章五十一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年报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等。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规定了年度报告的核心内容和要求,包括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简介、公司债券事项、财务和资产情况、业务和公司治理情况、重大事项、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等。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规定了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第四章附则,对一些概念进行说明。

  由于上市公司已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为避免重复披露,《补充规定》明确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在上述年度报告中以专门章节披露“公司债券相关情况”,并明确了披露内容和要求。新三板挂牌公司将由全国股转系统另行发布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张晓军表示,今后,证监会将不断完善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监管促规范,进一步提高公司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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