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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住建委原主任闫宾获刑10年
2016-01-20 07:01:00
 

  原朝阳区住建委主任闫宾在2001年至2014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取多人给予的贿赂共计600多万元。闫宾早在担任朝阳区多个街道职务时,便已经为他人承揽各种工程而收取好处,此外还帮助他人的女儿通过事业单位考试面试。2015年1月,闫宾被逮捕。在庭审中,闫宾表示认罪。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闫宾有期徒刑10年。

  受贿600余万元

  据了解, 2001年11月起,闫宾担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八里庄街道办事处主任、工委副书记,此后陆续担任朝阳区望京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朝阳区民防局地震局党组书记,朝阳区民防局局长,2014年2月,担任朝阳区住建委主任。

  经审理查明,闫宾在2001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事业单位人员录用、使用及治理人防工程、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材料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多人给予的贿赂共计600多万元。

  2014年9月,市纪委受到闫宾涉嫌违纪的实名举报,10月至12月期间,闫宾的违纪问题被立案调查,闫宾主动向办案人员交代了受贿事实。

  为他人承揽工程收取好处

  行贿人魏某和曹某在2001年至2013年,两人多次行贿闫宾。闫宾称,他在八里庄街道工作时认识了曹某和魏某,并将一些工程承包给两人,此后在闫宾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又多次利用职权将相关工程承包给两人。

  2012年来,这两人一共送给闫宾200多万元。曹某称,闫宾多次升迁,适合的工程都交给他来承揽,他逢年过节都给闫宾送钱。魏某称,每次工程结束后,他会把工程总标的额的七个点送给闫宾当好处费。

  北京某公司老板张某称,2009年闫宾将望京街道某工程交给他承包,随后他在闫宾开区人大会议时,交给闫宾5万元。此后,闫宾还将不少工程交给张某承包,张某共送给闫宾钱款92万元。此外,2011年底,张某女儿报考朝阳区某事业单位编制干部并通过笔试,后闫宾帮助张某的女儿通过了面试。

  证人刘某某称,朋友潘某经营一家保温材料公司,希望承包相关工程,刘某代朋友找闫宾帮忙,不久后潘某的公司得到了工程。后来,闫宾称自己的女儿留学,希望刘某某帮忙凑点钱,刘某某便将50万元送给闫宾。

  因受贿罪获刑10年

  庭审中,闫宾辩护人认为,闫宾主动交代受贿事实。辩护人还对受贿数额有异议,认为曹某尚未交付闫宾的130万元,以及许某因闫宾女儿出国而送的30万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

  法院认为,许某为了感谢闫宾,并搞好两人之间的关系,利用闫宾女儿出国的机会送给闫宾30万,闫宾明知许某送钱是为了让他在工程方面给予照顾。二人并非亲友,系业务从属关系,两人之间发生过多次权钱交易行为,故30万元不予认定为馈赠。法院还认为,曹某确实替闫宾保管了130万元。曹某通过闫宾承揽了相关工程,经闫宾同意后,曹某将270万行贿款中的130万代为保管,另利用逢年过节时机送给闫宾140万元,闫宾明知上述钱财系贿赂,暂存于曹某处系闫宾对贿赂款的处分行为,应当视为闫宾收受了财物。故法院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闫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闫宾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又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最终闫宾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30万。 文/本报记者 杨琳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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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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