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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风险评级形同虚设:向老人推荐私募
2016-01-15 09:05:00
 

  近日,新浪金融曝光台收到南京夏先生对 兴业银行 的投诉。夏先生年近70高龄,于2015年6月10日在兴业银行南京河西支行赎回了一笔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本息共计46万元。他原本打算拿这笔赎回的钱购买一款银行理财产品,却被该支行工作人员推荐购买了一款高风险的私募基金产品。

  夏先生表示,自己之前常在该支行购买银行理财和货币基金类产品,银行工作人员向他推荐的这一款高收益理财产品名为“中金星石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保证“所有持满187天的客户都是正收益”。夏先生表示虽然知道这是一款高风险理财产品,但银行工作人员始终强调高收益,于是同意购买。并签署了《集合计划交易类业务申请单》,及交易确认单据。

  夏先生称,兴业银行没有出具该产品说明性的文件,也没有让他签署其他文件。

  6月底,夏先生在兴业银行南京其他支行发现了印有“中金星石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字样的私募基金产品宣传册,才发现自己购买的是一款私募基金产品,于是夏先生去河西支行进行交涉,这时发现已经亏损。该支行工作人员让老人再耐心等等,会涨回去的。截至2016年1月8日,该产品已经损失29%。

  夏先生认为,作为老人,兴业银行不应该向其推荐高风险的私募基金产品,致使其养老钱受损。他表示,自己曾在该行做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被评定为稳健型投资者。为何银行明知他是稳健型投资人,还要向他推荐高风险基金呢?而且刻意回避风险提示,声称187天持有一定是正收益,怎么能连本金都保不住呢? 现在他希望能够全额本金赎回。

  新浪财经致电兴业银行南京河西支行理财经理王女士,对方称确实给夏先生做过风险承受类型评估和摸底,属于稳健型投资者,但是夏先生本人仍同意购买高风险的产品,这一情况已经记录并上报总行,银行方面将调取录音来核实处理。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第十三条规定,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同时,“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根据这条办法,若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属于稳健型,就不属于高风险基金产品适合的客户范围,那么银行不能向稳健型客户销售高风险基金产品,且应该在该产品的销售系统中设限。

  同时,《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将依法对其作出惩罚。

  业内律师称,如果基金产品给投资者带来亏损,银行能否免责的关键就是是否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如果投资者与产品风险评级不匹配,那么银行有可能被认定为需要承担责任。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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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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