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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上市公司披露战略框架协议不能一味追逐市场热点
2016-01-09 07:20:00
 

  近期已督促近10家公司发布补充公告,未能及时补充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处理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券日报》记者1月8日从上交所了解到,近期,上交所进一步采取综合监管措施,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公司股价比较敏感的战略框架协议,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先后通过信息披露监管问询,督促近10家公司发布补充公告,未能及时补充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处理。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将战略框架协议这类自愿性信息披露纳入监管视野,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披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数量日益增加。据统计,2015年,沪市共有近300家上市公司披露战略框架协议类公告340余份,数量为2014年的3倍之多。伴随上市公司经营和业务转型幅度持续提升,预计该类公告的数量将不断增加,在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中占据重要比重。

  二是七成战略合作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战略转型,对股价有一定影响。以2014年和2015年两年披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例,此类公告中,近七成涉及“互联网+”、“石墨稀概念”、“生物医药”、“ 无人机”等上市公司转型新领域和新模式。同时,此类公告对股价的助推效应也比较明显,据统计,近七成涉及上市公司转型的战略合作协议披露后,相关公司股价在3个交易日涨幅平均超过大盘5%,有的甚至多日涨停。

  三是误导性陈述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容易引发股价非理性炒作。个别公司甚至在明显不具备实施条件和业务准备的情况下,追逐市场热点,迎合市场炒作,在战略合作协议公告中进行夸大性、广告性、模糊性的描述和宣传,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的问题比较突出,带有通过信息披露维护和拉升股价的动机。

  “针对上述情况,上交所于2015年10月份发布了专门的战略框架协议格式指引,将这一愈发普遍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纳入日常监管范围。涉及市场热点但披露笼统含糊、描述夸大空洞、风险揭示不充分的战略协议公告,是监管中重点关注的事项。”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说,实践证明,停牌冷却和补充披露,对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审慎交易起到了较为明显的警示作用。相关公司在复牌后没有成为炒作热点,有的公司股价甚至出现一定幅度的下跌。

  那么,上市公司披露战略合作协议,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对此,负责人介绍:上市公司通过披露战略合作协议,可以向投资者传递公司战略转型、业务调整、经营模式及合作伙伴变化等重要信息,有其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战略框架协议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软约束性和股价敏感性,上市公司在披露此类公告时,更应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遵循三方面原则要求:一是合规性原则;二是一致性原则;三是风险充分揭示原则。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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