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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发布“深圳中院执行工作评估报告”
2016-01-07 21:13:00
 

  中国经济网1月7日(记者陈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深圳市律师协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日前联合在京发布“国家智库报告”《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样本》。

  报告指出,“执行难”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顽疾,不仅直接影响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其合法权益,还损害公平正义,降低司法公信力,侵蚀法治权威。为破解执行难,各级法院在中央部署下,从体制到机制、从方法到手段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努力与尝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但执行难要得到解决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从“执行难的出现”,到“执行难的缓解”,再到“基本解决执行难”,及至最后“根本解决执行难”,必然是一个长期、复杂和艰难的过程。在全国层面根本解决执行难,还需顶层设计:一是提升认识,拒执对抗法律应严惩;二是改革执行体制,确保执行机构的强制力;三是制定《强制执行法》,实现执行权运行规范化;四是推动相关立法,在国家层面健全破产制度和财产人员信息登记制;五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完善信用体系和执行联动机制;六是吸引各方参与,发挥公众、学者和律师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

  据了解,深圳中院于2011年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为实现该目标并于2014年发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标准》。评估发现,深圳中院2011年以来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开展的执行工作:通过加大打击拒执罪、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等执行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突出执行强制性,树立司法权威,有效解决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问题;通过鹰眼查控网和极光集约系统,加大信息化建设,拓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查找效率,有效解决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的问题,提升执行质效;通过执行案件信息化流程中关键节点的公开和管理,推进执行工作公开化、规范化,有效解决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堵塞执行中的廉政漏洞,发挥法院内部、当事人及社会对执行流程的多层次监督作用等做法,对基本解决执行难起到了积极作用

  报告指出,实践中执行案件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另一类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有财产可供执行。无任何财产的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是当事人自身需要承担的交易风险,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执行难范畴。法律意义上的执行难应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为了科学界定执行难,深圳中院引入“执行不能”概念,将之与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等造成的“执行难”问题进行区分,并首次建立了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将执行不能案件从执行难中剥离出来,不仅可以缓解人民法院所面临的舆论压力,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司法机关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集中精力解决那些依法应当执行、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而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执行的案件。

  报告评估显示,深圳中院执行工作在效率与质量两方面均具有较高水平,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有待完善和提升。一是执行惩戒措施亟须常态化。调查问卷显示,拘留强制措施的采取率普遍较低,仅占17.2%。二是被执行人知情权保障待强化。如通常在具体采取措施后,不再单独送达查封、冻结、扣押裁定书。三是进一步完善终本结案机制。近四年新收民商事执行案件中以终本程序结案的占当年结案数的比例均超过50%。四是数据的精细化管理须提高。如效率指标中的平均执行周期和执行措施采取率等目前无法直接在系统中实时提取。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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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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