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1月5日讯 (记者 顾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牵头,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等22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日前印发实施。
从联合惩戒的对象看,包括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的交易各方,以及这些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责任主体。《备忘录》还专门明确提出,惩戒对象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主。
《备忘录》同时指出,对于公众性与上市公司相似的公众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拟上市公司等,参照关于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办理。
在联合惩戒措施上,《备忘录》明确了包括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参考,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参考等16条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既严格依法依规,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