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商紧急报告第一页空白处写有时任广西来宾市委副书记景宪法的批示。批示同《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处理单》放入了案件卷宗,并盖有法院骑缝章。 本报记者 卢义杰/摄
2015年的最后一天,熊艺杰又翻出了广西来宾原市委副书记景宪法一份批示的复印件。
批示说,与熊艺杰存在股权转让纠纷的一名商人,其公司是来宾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该商人将给来宾再投资1亿元。批示转述该商人“希望”的审理时间后,要求法院“尽快审阅此件”,依法维护商人的合法利益,以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这张批示被放进了案件卷宗。此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工商局赶在判决生效之前变更了工商登记。熊艺杰按判决书上的诉讼费存款账号缴费,没料到账号错误,缴费失败,上诉自动撤回。
2014年10月,广西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受来宾警方委托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显示,与当年股权转让密切相关的两笔投资存在问题,账目涉嫌造假。熊艺杰认为,这足以证明对方没有全额支付转让款,原判决存在漏洞。
2015年7月,广西高院认为该报告不算新证据,驳回熊艺杰的申诉。
记者注意到,作出批示的市委副书记已于2011年任来宾市政协主席,现年61岁。2014年,中纪委通报称,他因单位变相公款旅游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2015年11月,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了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多名官员数年前的违规插手行为也被点名批评。
市委副书记批示:该公司是招商引资重点项目
熊艺杰原本拥有广西八一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2007年6月8日,他与商人刘道森签订协议,约定将55%的股权以42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后者。
双方随后发生经济纠纷。刘道森起诉称,自己付清了转让款,但熊艺杰没有履行协助办理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义务;熊艺杰提出反诉,称刘道森只支付了249万元,还差180万元;刘道森主张转让协议有效,熊艺杰则反之。
熊艺杰败诉了。后来,在复印卷宗时,他看到卷宗里有一份时任来宾市委副书记景宪法的批示。
批示介绍了刘道森对来宾市的经济贡献:“八一水泥厂是我市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之一,最近,该厂又准备在忻城再投一个亿元以上项目。该厂负责人刘总几次来函反映并请求市委、政府协助其解决他们与原股东熊荣荣的产权、债权纠纷。”
“刘总希望我市中院能在本月25日福建长汀中院开庭受理前先审理此案。请你们尽快审阅此件,依法维护我市外商的合法利益,以促经济快速发展。”批示转述了刘道森的希望,也对来宾中院提出要求。
原来,2008年2月1日,刘道森向来宾市委递交了《广西八一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请求协调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处理产权纠纷的紧急报告》。2月13日,市委副书记在报告第一页空白处写下了前述批示。
一名接触过这份批示的来宾政法人士告诉记者,批示虽然强调要“依法”,但是,它既提到商人为来宾投资多少钱,又转述商人希望法院在几号之前开庭,还点出要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明显可读出“暗示的意思”。
熊艺杰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批示所说的“福建长汀案件”,是指他的妻子起诉其未经同意转让公司55%的股份,刘道森是这起夫妻共有财产纠纷案的第三人。若福建先作出判决认定转让协议无效,刘道森将在广西的庭审中处于劣势。
熊艺杰更不能接受的是,福建、广西都未开庭,市委副书记就把他称作“原股东”。
记者注意到,景宪法在给法院的152字批示中出现两处硬伤。首先,“福建长汀”为县,法院应为“长汀县人民法院”,刘道森在报告中也是这样表述的,而批示却写成与地级市对应的“长汀中院”。其次,与“开庭”搭配的术语是“审理”,并无“开庭受理”的说法。
记者获得的《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处理单》显示,2008年2月14日,也就是市委副书记景宪法作出批示后第二天,该院收到了这份来文机关为“市委转”的文件。2月22日,案件开庭,经过3小时审理,法官当庭判决熊艺杰败诉,认定协议有效,且刘道森付清了转让款。
这一天是星期五,下一个周一,福建长汀就要审理“福建长汀案件”。
市委开会协调,民三庭手写《证明》要求变更工商登记
2008年3月10日,熊艺杰的代理人在判决书送达证上签了字。判决书载明:“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
“最后我没能上诉,因为判决书末尾的‘诉讼费专户’的号码是错的。”熊艺杰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判决书注明的账号多了一个“7”,“我汇给高院的钱,没多久被退回来了,算自动撤回上诉。”
其实,来宾中院2008年2月22日的宣判笔录显示,熊艺杰已当庭提出“要上诉”。
按照判决书的要求,熊艺杰应该在判决生效10日内协助刘道森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生效日是3月26日,也就是在判决书送达后15天上诉期满的第二天,然而,来宾市工商局在3月21日就把刘道森的名字登记进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一栏。
来宾中院民三庭的一张《证明》起到关键作用。该《证明》盖着民三庭的公章,但内容却是手写的:“本院(2008)来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由我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于2008年2月22日当庭宣判,该判决书已于2008年3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请工商部门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我们是这样算的:2月22日当庭宣判,法律规定,当庭宣判的要在10日之内领取判决书,10天不来领,视为送达。15天不上诉,视为生效。”民三庭一名夏姓负责人对熊艺杰解释,判决书最迟要在2月5日领取,所以,判决最终是3月20日生效而非3月26日。
事实上,民事诉讼法只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这是对法院发送判决书的义务性规范,并无“逾期视为送达”的说法。在宣判笔录上,记者也没有看到要求10天内来领判决书的记载及领取地点、时间。
在夏姓负责人与熊艺杰的一份谈话录音中,夏某称,当年,刘道森拿着判决书到工商局要求变更,“工商局不给他办,说万一人家要上诉呢,他就跑回来找我们,要求出具一个判决生效的《证明》。一个工商局,一个刘道森,说了很多理由,也找了院领导,也找了市领导”。
此前,来宾中院院长承认这张《证明》是违规的,称即使出具《证明》,也应以法院的名义,而非民三庭。正式的法律文书应是《协助执行通知书》。
“当时那个环境你也知道,就算我们不出《证明》,他(刘道森)一样也可以变更,你信不信?”夏姓负责人对熊艺杰说。
来宾中院多名法官与熊艺杰的谈话录音显示,开庭之前,市委组织法院、工商局还有税务、公安部门开了一次会,称这个事很急,要尽快开庭审理、下判决,“一定要快,要维护来宾的稳定,要保护投资商的权益”,“研究完这个问题,会议就开始研究第二个问题,说过年前要整顿治安,不然外商很不安全。还说要在工业区成立一些机关”。
日前,记者见到了来宾市工商局时任企业登记科科长何海峰,他表示事情时隔太久,细节记不清了,但当年既然变更了,依据肯定是来宾中院的法律文书。
来宾中院办公室李姓主任听了记者来意后表示,他们不接受对具体案件的采访,如果当事人认为存在不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记者随后直接联系夏姓负责人,他一听是记者,就挂断了电话。
审计鉴证报告认定“没有投资”,高院认为不算新证据
这个市委副书记批示过的案件,其判决书及判决认定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在之后被广西、福建两地各级法院的多份判决书引用。
由于协议约定“本协议生效前,公司原有的一切债务均由甲方(熊艺杰)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熊艺杰的45%股份逐渐被法院判决或裁定转给了刘道森。目前,熊艺杰在公司已无股份,他开始不断申诉。
2010年6月,广西高院作出裁定,决定提审该股权转让纠纷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半年后,该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何海峰告诉记者,原审判决撤销后,他们未接到来宾中院的法律文书,因此也没有将工商信息变更回原来的状态。
2011年5月,来宾中院重审再次判决熊艺杰败诉,当年9月,广西高院维持原判。
事情在2014年出现了转折。
2014年10月29日,广西润城会计师事务所向来宾市公安局工业区分局出具了《对刘道森、熊荣荣投入广西八一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的审计鉴证报告》。报告对两人于2007年6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投入该公司的400万元人民币进行专项审计鉴证。
这是一份迟来的报告。“这当中阻力比较大。”来宾一名政法人士透露,2009年,熊艺杰、刘道森已同意由来宾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委托机构进行鉴定。案件后移交来宾市公安局工业区分局,2014年10月10日,该分局委托了会计师事务所。
该审计鉴证的背景是,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刘道森、熊艺杰应分别给公司另投入220万元、180万元。有判决认定,刘道森投入220万元后,还代替熊艺杰投入了180万元,以此抵消自己要支付的18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熊艺杰质疑这笔股权转让款是否真的被代为投入公司,“如果没有,也就说明刘道森其实没有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审计鉴证报告认定,刘道森没有把其应交付给熊荣荣的429万元转让款中扣下的180万元投入公司,他本人也没有对公司投入220万元。
报告发现,这些不足额的投资款被存入了公司出纳员和刘道森的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在刘道森曾提起的一项诉讼中,该存款被作为个人私产。
报告还发现,一些流动资金只有“情况表”而无具体支出单据,部分数据有拼凑嫌疑,且时间错乱,因此,报告认定会计报送了虚假会计报表、出纳员做了假账。
报告称,有关人员是否涉嫌侵占公司或他人资产及涉嫌经济合同诈骗,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假现金流水账是否构成犯罪,均不属于中介机构审计鉴证认定的范围,应由相关执法部门认定。
拿到这份报告后,熊艺杰再次向广西高院提出申诉。
2015年7月,广西高院驳回申诉。该院认为,该报告受公安部门委托作出,而公安部门在该报告作出后并没有因此对刘道森进行询问或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向法院提出任何意见或者建议,“即使该报告是公安部门在案件立案侦查阶段采信的证据,但该刑事案件未结案,该报告未经该案审判程序认定,故不予采信”,“不能作为本案再审的新证据”。
事实上,公安机关已经撤案了。中国青年报记者掌握的一份警方内部《情况报告》显示,前述报告作出的第二天,“刘道森向来宾市委相关部门提出,股权转让合同一事已由各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来宾市公安局工业分局撤销对刘道森涉嫌合同欺诈一案的调查”。2014年11月7日,案件撤销。
今年1月5日,刘道森告诉记者,案件早已有终审结果,建议媒体以判决书为准。问及当年法院、工商局是否存在程序问题,他称时间太久,记不清了;问及是否给来宾市委递交报告并获得时任副书记批示,他称要开会、没空回答,随后挂断电话。
记者多次致电作出批示的时任市委副书记景宪法,但无人接听。记者发送短信表明采访意愿,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熊艺杰的代理律师表示,对于终审判决,他们将向广西自治区检察院申请抗诉。